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28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11-17 |
玉溪市卫生局关于举行《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卫生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市卫生局起草的《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在玉溪市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2号公告上发布。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名额15人)
1、本市年满18周岁,与新农合管理工作有关或关注本指导意见的有关公民1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卫生局邀请产生。
(二)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
旁听人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或者由市卫生局邀请产生。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一)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11月20日18时。
(二)报名方式:
1、传真方式,传真号:0877-2014379、0877-2022538。
2、网上报名方式,请登录玉溪市卫生局网站(网址:http://www.yxwsj.gov.cn/)或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http://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bmid=4)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yxwsjfjc@163.com,采用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3、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玉溪市卫生局法监科报名。(聂耳路28号)
(三)报名要求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市卫生局将于2010年11月22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玉溪市卫生局网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五、相关要求
1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3、以个人名义参加听证会的红塔区以外的人员,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由市卫生局负责,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卫生局法监科 钟礼高 0877-2022538
市卫生局办公室 杨燕梅 0877-2035933
附件:1.《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听证稿)
2. 报名表格
玉溪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现结合实际,对玉溪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补偿原则
2011年玉溪市新农合补偿遵循《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补偿及结余科学、适当、合理,确保新农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县区必须在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水平,逐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面,确保参合农民受益。
二、提高筹资水平
按照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及《云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12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20元调整为30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玉溪市2011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由20元调整为30元。
三、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2011年玉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补偿,提取风险金后,剩余基金原则上用于门诊补偿不超过30%,用于住院补偿不少于70%。
(一)住院补偿
各县区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较高的参合率。
1、住院起付线。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设定住院起付线,住院起付线设定原则为:乡镇级100元至300元,县级200元至500元,县外医疗机构600元。
2、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75%,县级50-65%,县外医疗机构30%。
3、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为3万元。
4、住院大病再次补偿。原则上以单次住院费用达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左右为进入住院大病再次补偿的起点,补偿比例为总费用的10%,大病再次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
5、对70岁以上(含70岁)参合对象住院治疗,继续给予提高补偿比例3%的优惠。
6、按照民宗局提供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84个村民小组,从2010年起,对其村民住院费减免补偿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7、按照民政局提供情况,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患病住院或经批准转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线。
(二)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处方金额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村级按处方金额的40-45%进行补偿,乡镇级30-35%进行补偿。
1、2011年门诊补偿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2、2011年各县区要积极探索门诊慢性病管理,原则上,每个县区开展3个以上病种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探索新农合付费制度改革。各县区要积极探索门诊总额付费办法、住院床日付费办法改革,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农民筹资工作。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收缴工作。要坚持以户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资金汇入基金专户。
(三)统筹协调,做好2010年的筹资。各县区要密切协调民政、计生、残联、财政、民宗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人口较少民族等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工作。
(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附件2: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 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业 (职务)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固定电话 | 移动 电话 |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主 要 理 由 |
注:1.本表可复印使用
2.报名表发至E-mail: yxwsjfjc@163.com
3.传真:0877-2014379、0877-202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