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29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9-14 |
关于对《玉溪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是有效解决当前投资审批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变被动承办为主动协调,从制度上杜绝审批工作拖沓扯皮的问题,是为基层服务,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投资风险的重大举措。依据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我市结合实际,在全面实施《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玉溪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限时办结规定》,现将《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诚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10年9月13日——18日
联系单位: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席电话:2077657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玉溪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限时办结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等方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限时办结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促进少数民族县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事项;
(二)市级部门转报省、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和核准事项;
(三)市重大投资项目需其它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限时办结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及时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办理时限总体要求是:
(一)市级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在正式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市级部门报省、国家有关部委审批和核准的,市级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上报,属省级权限范围内审批和核准的,市级部门在上报后6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省级部门对口部门汇报,直至获得审批文件;如审批和核准权在国家的,市级部门将积极协调省级部门的支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尽快审批和核准。
第六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具体办理时限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审批和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4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1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察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上报。
第七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办理时限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审议等所需时间。
第八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限时办结实行“行政问责制”。未按照本规定时限办结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规定》、《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实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