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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云南法制报 | 公开日期 | 2018-11-19 |
以案释法——借条也有“保质期” 逾期丧失胜诉权
大家知道,食品都有保质期。殊不知,借条也有“保质期”,逾期主张权利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日前,张某就遭遇了借条过了“保质期”的问题,导致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
原告张某在诉状中称,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向他借款5万元,后李某还款1万元,至今还欠4万元,遂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其4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张某向法院提交李某书写的两张借条为证。李某答辩称,他只借了原告2万元,打过一张借条,且张某所诉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河北蠡县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1998年1月1日将钱借给李某后,直到2018年10月才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张某申请撤诉,法院准许。
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20年是《民法总则》中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于1998年1月1日将款项借给李某,2018年10月到法院主张权利,不管在此期间张某是否上门要李某还款,或者李某承诺要还款,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这一情形,都过了20年这一最长诉讼时效,因此丧失胜诉权,法律对此不予保护。当然,李某自愿归还欠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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