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32092 | 文     号 |   |
来   源 | 云南法制报 | 公开日期 | 2019-04-01 |
以案释法——一根刺引发的消费纠纷
因为一根意外出现的花椒刺,陈先生的晚饭吃得很不愉快。与出售花椒的超市协商时,对方的态度也没能让陈先生满意。一气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超市出售的花椒中有刺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把产品质量关;而作为消费者一方,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合法的方式维权。
案情 花椒有刺 超市拒赔
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先生正在家吃着亲手下厨烹制的青椒炒肉,突然,他觉得嘴里一阵刺痛,原来是一根刺状物扎伤了牙龈,一顿美味顿时泡汤。
陈先生拔下刺状物查看,发现是一根花椒树刺。原来,陈先生烹制炒肉时,添加了前个月从某超市购买的花椒,该刺状物就是花椒里掺杂的花椒树刺。陈先生拿着花椒树刺和剩余的花椒前往超市评理,希望超市不要再出售该类花椒,并要求超市赔偿。
超市工作人员查看后,同意将陈先生购买的花椒退货,并退还其10余元花椒款,但拒绝了陈先生的其他赔偿要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陈先生随后报警,经协商,超市退还了陈先生的花椒款,陈先生也将剩余的花椒退还给超市,但超市仍不同意陈先生的其他要求。一气之下,陈先生于当晚在该超市买下了3.5公斤价值1000余元的花椒。
次日,陈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其牙龈并无大碍,注意清洁即可。3日后,陈先生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为由,将超市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花椒款1000余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支付10倍赔偿金1万余元。
2019年1月10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 质量是否合格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陈先生将其购买的花椒作为证据带到了法庭。他诉称,被告超市出售的花椒含有大量花椒刺,不易辨认,极易伤到食用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向超市反映了该情况后,超市仍不思悔改,继续销售,且在继续销售过程中未标示任何安全警示标示或警示说明,超市应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加倍赔偿。
被告超市认为,涉案花椒为散装花椒,含有少量果穗柄属正常现象,且花椒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事发后,超市已停止销售该款花椒,并同意陈先生的退货请求。即使陈先生诉称的事实属实,其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食用花椒时需进行挑拣、清洗,故其所受损害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
超市认为其不存在明知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出售的事实,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加倍赔偿的情形,故不同意加倍赔偿。陈先生为非正常消费者,牟利目的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需对花椒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鉴定,陈某表示,如有必要可以进行鉴定;超市则认为,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无需鉴定。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将合议后择日宣判。
提醒 合法维权注意保存证据
该案承办法官王臣表示,从诉讼数据来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强,消费习惯也出现了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并吃得健康的转变。
王臣认为,虽然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孰是孰非尚未判决确认,但他还是提醒,作为食品生产者,应严格依法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作为食品销售者,应该优化管理流程,完善管理细节,严把产品质量关,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在接收供应商的产品时,要求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凭证。
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产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食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产品标识标签信息,向商家索要并妥善保存购物凭证;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采取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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