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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1-11-05 |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乌头类植物食用风险的预警提示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我市部分地区居民在秋冬季节常有煮食草乌、附片等“进补”的饮食习惯,乌头类植物中毒逐渐进入高发期。乌头类植物如草乌、附子、附片等均含乌头类生物碱,对人的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律失常甚至死亡,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乌头类植物食用风险预警提示。
一、乌头类植物具有很强的毒性
草乌、附子、附片等具有较大的毒性,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生川乌、生草乌为大毒。草乌的块根、种子、茎、叶、花全株有毒,尤以块根毒性最大。草乌的主要毒性化学成分是二萜类生物碱,按化学结构分双酯型生物碱、单酯型生物碱、氨醇型生物碱和其他类生物碱等。其中双酯型生物碱毒性最强,是单酯型生物碱的5到10 倍,是氨醇型生物碱的2000到4000倍。双酯型生物碱有乌头碱、新乌头碱、次乌头碱等,其中乌头碱的毒性最强。人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致中毒,3~5mg可致死,且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
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芨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进食草乌、附子、附片中毒后对身体危害极大
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乌头类植物中毒后主要表现为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心悸、四肢厥冷、血压体温下降、出冷汗、各种心律失常、心慌气短、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严重者出现昏迷、呼吸衰竭、心跳骤停、休克甚至死亡。
三、生活中发生乌头类植物中毒的风险点
一是烹制方法不当。我市部分居民有食用草乌“进补”的行为,但是,在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草乌时,绝大多数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生草乌、附子,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中毒。
二是食用剂量过大。《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 克、附子3~15 克。但是,加工者在加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制品(如草乌炖鸡、草乌炖猪脚)时往往凭感觉和经验添加,或不按医嘱服用炮制的草乌、附子、附片等,食用剂量过大,极易发生中毒。
三是误饮误服草乌泡酒或用酒冲服乌头类药物。民间有使用草乌泡酒/药酒治疗风湿和各种疼痛等疾病的现象,因草乌泡酒所用原材料为鲜草乌,泡制过程中乌头类生物碱等毒性成分未被分解破坏,且乌头类生物碱易溶于酒精,一旦误饮草乌泡酒或用酒冲服乌头类药物,酒精可能会加速人体对毒素的吸收,更易导致中毒或死亡。
四、如何预防乌头类植物中毒
1.不采、不买、不卖,不私自加工、不参与、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2.如身体确实需要服用乌头类制品,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食用。
3.家庭不要自制草乌泡酒或药酒,如有草乌泡酒一定要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存放,防止误饮误服,且只能外敷、外用,不能当作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4.不擅自饮用或邀请他人饮用来路不明、成分不明的泡酒或药酒。
5.家中有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要做好标签标识,并妥善保管,防止误用误食。
五、提醒广大市民
在进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措施,同时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不要自行处理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救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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