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72194 | 文     号 |   |
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7-2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执行。
2020年7月10日
玉溪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范围
(一)工作目标。围绕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逐步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中介机构及服务范围。本方案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本方案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市直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和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对市内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实时掌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
(二)完善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云南省(玉溪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放入驻。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相关要求应当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服务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中介超市涵盖不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由需采方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购服务。已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或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进入投资审批超市按规定购买中介服务。〔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规范技术性评估评审。一是严格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玉政发〔2017〕6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玉政发〔2017〕56号)文件中关于“审批部门保留的评估、评审等技术性审查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相关机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审并承担费用,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严禁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的规定执行。二是市本级保留的审批部门评估、评审等技术性审查服务,统一由市政务服务局根据各审批部门申请组织实施,评审费用由市政务服务局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进行开支。(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开展的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严格规范中介收费,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监管,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违规收费行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
(五)规范中介服务承诺时限。各行政审批单位按照服务项目分类提出中介服务承诺时限标准建议,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中介服务时间明显缩减。各有关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中介服务时间,所要求的中介服务时间不得超过中介服务承诺时限标准,因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况需超过承诺时限标准的,应征得业主及行政审批部门同意方可延时。(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局;责任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
(六)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各行政审批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中介服务的有关操作方法和服务流程,规范执业标准,负责制定规范的中介服务合同标准文本,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责任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市级单位)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措施,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过程进行监督。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规范中介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负责调查处理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投诉。请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于2020年9月10日前,对照任务分解内容,将整治规范落实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科。
(二)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按联合监管、联合审批的原则,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联合监管,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并完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档案,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
(三)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抓好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的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确保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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