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6059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8-2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进一步压实有关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欠薪案(事)件。
(二)落实部门联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的相关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整体联动,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管,及时受理本行业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国有资产监管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管,及时受理所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工作。
(四)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人工费用以及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
(一)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时,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将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投标信誉度审查必审内容,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并负责审核把关;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申请出具“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时,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关于规范出具工资拖欠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情况证明的通知》(云劳监局〔2016〕1号)要求,通过“劳动监察系统”出具证明。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对未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三、进一步夯实基础抓落实
(一)健全完善“五项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源头治理、工资支付监控、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联动处置“五项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推动落实“七项制度”。突出重点,积极推动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七项制度”,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三)建立“三个清单”。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市、县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今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和工会报送上一季度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二是建立重大欠薪隐患清单。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欠薪隐患排查梳理和化解力度,建立重大欠薪隐患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挂牌督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及时化解在当地。三是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阶段性“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落实。
(四)建立“五员监管制”。建立劳资专管员、工资监督员、项目监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五员监管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配备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由工程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汇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开展“五员监管”试点工作,组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法律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联合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四、进一步强化问责追责
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联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县市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7〕6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精神,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欠薪案(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解决因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
(二)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上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并加强检查考核。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案(事)件的地区,该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四)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七)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八)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处理,督促落实。
(九)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实行“五员监管制”加强日常监管。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四、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十)联合激励守信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施工企业自律,预防和减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减免,使守信者在省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十一)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有关部门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釆取通报批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釆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釆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五、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十二)加强跨区域执法维权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釆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与省外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开展跨省欠薪案件执法协作,联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十三)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牵头,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出现异地群体性突发事件,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釆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主要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1日
序号 | 主要任务 | 措 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
1 | 健全 责任 落实 机制 |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县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欠薪案(事)件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每半年至少对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解决因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
3 |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 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2017年底前完成 | |||
4 | 上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并加强检查考核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 ||||
5 | 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案(事)件的地区,在该项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
6 | 健全 责任 落实 机制 | 强化责任追究 |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
7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
8 |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 各级政府 | 各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机构 | |||||
9 | 完善欠薪 源头 治理 机制 |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 | 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2017年底前建立 | ||
10 | 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11 |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12 | 完善 欠薪 源头 治理 机制 |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 |||
13 |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各级财政部门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14 | 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15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其他有关部门 | |||||
16 |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17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18 | 完善 欠薪 源头 治理 机制 |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认真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制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2017年8月底前出台 | ||
19 |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20 |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2016年7月后开工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要落实 | ||||
21 | 健全 工资 支付 监控 机制 |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 认真贯彻落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7年8月底前出台 | ||
22 |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23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24 | 健全 工资 支付 监控 机制 | 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处理,督促落实 |
|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25 |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 | 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7年8月底前出台 | |||
26 | 对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7年9月底前建立清单 | ||||
27 | 实行“五员监管制”,加强日常监管。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存在欠薪隐患和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 |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 | 建立日常巡查台账 | ||||
28 |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29 | 建立 完吾 诚信 激励 和失 信惩 戒联 合机 制 | 联合激励守信企业 | 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施工企业自律,预防和减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7-2020年开展创建活动 | ||
30 | 对“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减免,使守信者在省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各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31 | 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 | 有关部门签署工资拖欠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企业联合惩戒 |
| 各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每半年至少公布1次重大欠薪违法行为 | |||
32 | 完吾 部门 联动 处置 机制 | 加强跨区域执法维权协作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 | 各级工商、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 | |||
3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与省外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开展跨省欠薪案件执法协作,联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总工会 |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部门 | |||||
| 完善 部门 联动 处置 机制 | 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欠薪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 | 欠薪行为发生 地政府 | 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7年8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完善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
35 | 出现异地群体性突发事件,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 欠薪行为发生 地政府 | 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36 | 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欠薪行为发生 地政府 | 信访、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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