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57998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6-19 |
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为坚决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确保22个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把绿色发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将生态建设作为学习专题,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
2.深化党校和行政学校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工作实践。(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3.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在市级主流媒体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在总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行生态环境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子,把绿色理念融入产业发展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园区循环改造,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深入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减排,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供给侧改革,多管齐下,优化总供给的结构与效益,强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手段的运用,建立低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优化重组。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力争2017年底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十三五”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
1.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市、县区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乡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3.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综考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2017年底前,制定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事项。(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5.成立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牵头,下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三个“十条”的落实。将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的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意见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纳入重点督察督办事项,确保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6.配合省级搞好环境保护督察。认真做好迎接省级环保督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统筹安排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对相关问题持续开展专项督察。(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1.加强资金投入筹集和整合。市财政逐年增加市级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持续加大对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湖泊保护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投入。市、县区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覆盖面,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母基金及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公司作用,放大财政资金效益,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一)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深化湖泊污染防治。开展三湖流域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三湖周围无序开发和侵占湖体问题,杜绝“边治理、边破坏”和“居民退、房产进”现象。实施三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分预防、保护和治理三种类型综合施策,持续改善三湖水质。严格实施《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抚仙湖管理局;责任单位:三湖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澄江县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
2.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创新治理机制,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各级辖区内河流“河长负责制”。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水质优良水体保护,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Ⅲ类的比例不低于75%,劣于Ⅴ类的断面比例小于6%。(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为95%、97%以上。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地下水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编制不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确保2017年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重点整治。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区域联动。加强玉溪市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完善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全市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到2020年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2%、细颗粒物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市土壤污染状况。以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以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或休耕,实行严格管控。到2020年,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2017年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严控重点行业典型重金属排放量。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有色矿产资源开发,鼓励引导有色冶炼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涉重企业切实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早日完成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综合督察和处罚力度,解决一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整治不规范运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部实现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执法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设备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2018年底前,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及管控办法,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实施《玉溪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15—2020)》,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推动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森林玉溪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0%,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5%,全市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得到扭转,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
1.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明显不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进行规划修编。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本底调查及勘界确权。严格按照《玉溪市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方案》《玉溪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原则,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结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
2.严格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建设玉溪市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2次国家级、1次省级自然保护区、1次市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环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管理。针对重点流域内工业企业现状,进一步排查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废物、重化工企业环境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和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南盘江、红河、三湖流域环境监察专项行动。与普洱、红河、楚雄、昆明等相邻州市开展联动执法,保障流域内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一)开展全民绿化、全面绿化
推进城乡绿化,营造绿色山川,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加强园林城市创建,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绿化覆盖率达到3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创建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
1.持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积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全面编制村庄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地下管线(廊)专项规划,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建设示范村107个,整治重点村998个。统筹推进省级重点建设村、美丽乡村示范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和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5万户。加大公厕、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二减三基本”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到2030年,农业主产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基本回收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烟草公司,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动生态创建工作
1.认真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载体,抓紧对我市省级生态文明县区和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亮点,着力抓好玉溪市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2020年前实现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以绿色系列创建为基础,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单位创建,提高创建层次,助推美丽玉溪建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细化年度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察督办力度,确保各年度改革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源头严防制度
1.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上马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战略前瞻性、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过程严管制度。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91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严格执法,在全市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保障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建设及基础设施。加快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重点水域县区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后果严惩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强配套规定出台和落实,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配合开展市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研,加快改革步伐,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努力造就善管理、懂知识、精业务的环保队伍。抓好全市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六、切实强化整改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由玉溪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副市长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整改督导4个工作组,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整改总体方案的实施,全力推进21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1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序、按时推进。
(三)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参加,启动问责程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移交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对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和《玉溪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中央、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问效全市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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