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57990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7-06-16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各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玉溪电视台、玉溪市门户网站、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室外大屏幕、报刊、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律限制高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在执行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作出前,前款人员出境行为属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条处理。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后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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