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着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工作,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去金融杠杆与降融资成本并举,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2016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4%的监管最低要求,证券、期货机构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100%,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确保1户企业IPO上市、1户以上企业挂牌“新三板”,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重达30%,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到2018年底,努力实现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可控范围内,实现创业板挂牌上市企业1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5家以上,企业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超过35%,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本管理公司通过股东借款、定向借款、同业拆借、再贷款及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对外融资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去杠杆工作
1.分类施策,做好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工作。对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风险资产、规范同业业务、控制新增投放及控制表外业务过度扩张等措施,避免资金空转,降低资产规模,并通过降低资产业务的风险级别,把高风险业务调整为低风险业务;对杠杆率较低的金融机构继续要求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区间和监管红线以内最大限度的释放流动性,增加有效供给。(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驻玉金融业银行机构配合)
2.做好实体企业和项目融资的去杠杆工作。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增加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融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服务实体经济
1.努力扩大信贷规模。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积极向其上级行争取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三农”等方面的信贷资源倾斜,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确保全市新增贷款年均增长10%以上。(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牵头,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驻玉金融业银行机构配合)
2.切实改善金融服务。落实“一企一策”政策,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骨干企业,积极给予贷款保障。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还贷续贷难关。督促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增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牵头,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驻玉金融业银行机构配合)
3.缓解企业融资困难。调整贷款时间期限,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三分之一,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驻玉金融业银行机构配合)
(三)全面防范风险
1.降低政府融资的杠杆率,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加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融资成本控制,突出抓好政府性债务置换,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省级新增债务支持,逐步置换高利率融资,有条件的短期贷款置换为中长期贷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县区人民政府对其举债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建立健全市级PPP项目库,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降低运行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反映、妥善处置不良贷款;盯防大客户和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关联授信风险;监测房地产行业风险,加强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稳妥应对房企信贷风险事件。(市银监分局牵头,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商业银行配合)
3.加强各类交易场所(中心)的监管。加强对各类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中心)的前置审批和商事服务工作,审批单位做好各类交易场所(中心)的风险提示和全流程监管工作。(原审批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4.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完善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推行分类监管评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不断提升营运水平和分控能力。(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四)处置不良贷款
1.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2.稳妥有序推动特困企业重组或退出市场,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沉淀在特困企业的金融资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和善后处置力度。(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改善负债结构
1.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推动项目企业对接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鼓励成熟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定向增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充分利用可续期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品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大力推行PPP 模式。健全PPP项目推进管理机制,探索将政府存量债务改造为 PPP 模式,吸引金融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债权、担保等多种形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争取对省级试点 PPP项目前期费用补贴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落实国家债转股政策,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充分发挥银行作为核心债权人在债转股操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债权银行利用社会资金对债转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归还银行贷款,配合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方式,有效防范资产质量下降。落实省企业债转股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公司、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六)加强监测预警
1.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去杠杆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及预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金融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强化政绩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一线把关的职责,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加大对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的监察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或风险管控不力的,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工作责任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上级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国家、省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省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财政保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去杠杆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去杠杆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去杠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季度推进落实去杠杆政策措施进展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