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
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政发〔2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
涉及本次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认真研究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的意见,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全面推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更不得指定本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中介服务。审批部门现有所属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围相关中介服务的,主管部门要提出脱钩、转企改制和职责取消的意见,并抓好落实。审批部门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必须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任职)。
三、切实规范技术性评估评审
审批部门保留的评估、评审等技术性审查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相关机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审并承担费用,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严禁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双方合同约定。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要明确公示收费依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切实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五、强化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措施办法,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玉政发〔2017〕6号 附件.xls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