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28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11-10 |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结果公告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结果公告
(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0年10月15日,在红荷酒店三楼中会议室举行了《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自确定拟对《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举行听证后,我局积极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听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
2010年8月10日,通过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和确定原则,以及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10年9月7日,市安监局经过认真研究,确定由市安监局李之泽副局长担任听证主持人,市安监局局长方玉明、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尊平、市安监局副局长师尚佳(师尚佳同志因工作原因出差,改为市安监局副调研员李东洋)、市安监局副局长金发辉、市安监局法规信息教育科科长冯娅莉,市安监局法规信息教育科副科长长杨子建等6名同志担任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25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利害关系人代表13人,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者9人。同时,邀请了市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岳崇华同志、市法制办王亚斌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聘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记员方明慧(2号公告是王聂晶,因工作原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为方明慧)为听证记录人;玉溪日报社和玉溪大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三)发布第2号听证公告
2010年9月21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9月10日前,将《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及背景说明材料送达听证代表。9月20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10月15日上午9:00至11:45,听证会在红荷酒店三楼中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5名,实到24名,符合相关规定。听证会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之泽同志主持,部分市民到会旁听,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并就本次听证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介绍;
(二)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
(三)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提问做出回答或解释;
(四)听证监察人发言;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自确定拟对《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举行听证后,我局积极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听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
2010年8月10日,通过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和确定原则,以及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
2010年9月7日,市安监局经过认真研究,确定由市安监局李之泽副局长担任听证主持人,市安监局局长方玉明、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尊平、市安监局副局长师尚佳(师尚佳同志因工作原因出差,改为市安监局副调研员李东洋)、市安监局副局长金发辉、市安监局法规信息教育科科长冯娅莉,市安监局法规信息教育科副科长长杨子建等6名同志担任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25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利害关系人代表13人,县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者9人。同时,邀请了市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岳崇华同志、市法制办王亚斌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聘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记员方明慧(2号公告是王聂晶,因工作原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为方明慧)为听证记录人;玉溪日报社和玉溪大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三)发布第2号听证公告
2010年9月21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9月10日前,将《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草案)》及背景说明材料送达听证代表。9月20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10月15日上午9:00至11:45,听证会在红荷酒店三楼中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5名,实到24名,符合相关规定。听证会由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之泽同志主持,部分市民到会旁听,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并就本次听证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介绍;
(二)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
(三)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提问做出回答或解释;
(四)听证监察人发言;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部分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主要是:
1、认为应加大对评价机构的处罚力度。对国有评价机构则应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企业因安全培训问题的处罚应从轻处罚。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部分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主要是:
1、认为应加大对评价机构的处罚力度。对国有评价机构则应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企业因安全培训问题的处罚应从轻处罚。
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应予以细化。
3、对《草案》中有关“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 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予以细化。
4、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具体细化。
5、(1)对第29页涉及内容可否分“两步走”,即先限期改正,未改正再进行处罚;(2)第49页第43条“到期未交回证照”的处罚可否先提前通知,且应为到期先停产,未落实再处罚;(3)第50页第45条的延期问题可否单项进行、不并处,一步一步往下走。
6、建议针对《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配套出台一个《实施办法》,对相关情况予以规定。
7、对烟花爆竹企业个人处罚过重;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处罚规定在进一步细化。
8、建议将细化分类栏标题中的“义务” 改为“依据”。
9、对第29页“未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档案”中对处罚底线的划定偏高。
10、原劳动部令第4号实施时间较早,不太符合当前客观实际,建议不予细化引用。
四、听证问题说明和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一一作出了解答。我们将认真研究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下一步修订中我们将本着客观、合理、公正、可行的原则积极采纳: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一一作出了解答。我们将认真研究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下一步修订中我们将本着客观、合理、公正、可行的原则积极采纳:
1、认为应加大对评价机构的处罚力度。对国有评价机构则应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企业因安全培训问题的处罚应从轻处罚。
采纳情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量化过程,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细化量化实施单位不能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
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应予以细化的建议。
采纳情况:在制定《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配套实施办法时,进行基本明确。
3、对《草案》中有关“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 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予以细化。
采纳情况:在制定《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配套实施办法时,进行明确。
4、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具体细化的建议。
采纳情况:国务院令第493号对此已明确界定。
5、(1)对第29页涉及内容可否分“两步走”,即先限期改正,未改正再进行处罚;(2)第49页第43条“到期未交回证照”的处罚可否先提前通知,且应为到期先停产,未落实再处罚;(3)第50页第45条的延期问题可否单项进行、不并处,一步一步往下走。
采纳情况:(1)、(3)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为并处规定,细化量化过程不能对国家法律法规作修改。(2)第49页第43条,修改完善时,将加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前通知企业”内容,本款自由裁量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6、针对《参照执行标准(试行)》配套出台一个《实施办法》,对相关情况予以规定的建议。
采纳情况:在《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正式实施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对《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执行进一步明确。
7、对烟花爆竹企业个人处罚过重;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处罚规定在进一步细化。
采纳情况: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量化过程,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细化量化实施单位不能擅自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
修改完善《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时将结合实际,在不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真细化。
8、将细化分类栏标题中的“义务” 改为“依据”的建议。
采纳情况:在修改完善时将细化分类栏标题重新设置。
9、第29页“未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档案”中对处罚底线的划定偏高的意见。
采纳情况:修改完善时将对类似问题在自由裁量上细化幅度。
10、原劳动部令第4号实施时间较早,不太符合当前客观实际,不予细化引用的建议。
采纳情况:将认真研究后再决定。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