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32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1-11 |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行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税负,强化对未达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加税收立法工作透明度和纳税人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玉溪市地方税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玉溪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2月29日,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汇龙生态园中央会议室举行了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将《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作为听证事项后,积极组织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业务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制定了听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
2009年12月10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和玉溪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提高玉溪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12月22日,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最终确定了听证主持人,以及由我局税政三科和法规科共3名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5名听证代表。并将提高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背景及《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主要内容的说明材料在听证会举行三日前送达了各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我市房管和国土资源局部门代表各1名,我市八县一区范围内房地产企业代表12名(其中包括玉溪市、江川县两级政协委员1名),两者占听证代表人数的93.3%,另有玉溪市和红塔区两级人大代表1名。此外,组织我局下属各县区局业务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代表31名作为旁听人到会观摩学习;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聘请了专业速记员为听证记录员;邀请了玉溪日报社和玉溪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到会进行报道和监督。
(三)发布第2号听证公告
12月22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提高玉溪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12月29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12月29日下午3:00至5:00,听证会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汇龙生态园中央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玉溪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飞再富同志主持,我局税政三科科长李志华、政策法规科科长胡燕和税政三科干部张艳同志作为决策发言人到会,15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两名听证监察人到会,31名旁听人到会,两家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玉溪市地方税务局拟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发表意见和提问;
(四)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提问做出回答或者解释;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六)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和听证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15名听证代表全部做了现场发言。多数代表对我局拟提高玉溪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与玉溪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提高的幅度合理、程序合法、目的明确。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给各房地产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和统一的税负比例,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代表们也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关于新旧税率执行时间界限的疑问
有的代表提出部分已开发的楼盘,由于已经出售或者预售了部分,对于已经出售的和尚未出售的应该如何适用税率。
(二)新税率是否税负合适
个别代表也提出了希望我局考虑房地产企业的负担,适当降低核定征收税率;个别代表提出是否可以根据各县情况实行不同的幅度税率。
(三)法律渊源的疑问
有的代表提出,我局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依据与现行政策的依据相同,存在重复规定的可能,希望决策发言人可以释疑。
(四)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选择征收方式
个别房地产企业代表提出,在查账清算跟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模式中,是否可以由企业选择其适用哪一种征收模式。
(五)商铺与住宅混合的税率界定
有代表提出部分楼盘一、二楼是商铺而三楼以上则为住宅,在使用核定征收率上应该如何适用。
(六)不同途径取得土地的税收征收
有代表提出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部分土地,由于是从集体手中得到,客观上本应由出让方承担的税负也转嫁到企业方面,希望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土地核定征收率给予优惠考虑。
四、听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再次组织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研究和讨论,对期中的部分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将据此进一步完善《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关于新旧税率执行时间界限的建议
在提高税率的通知中没有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楼盘在征收中存在适用新旧税率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进了认真解释,按照税务机关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执行的标准,但考虑到纳税人不可能熟悉所有相关政策,在部分政策上理解得不具体,我局将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在完善后的《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商铺与普通住宅混合的税率区分建议
建议进一步明确在商铺与住宅混合的楼盘中税率适用的问题,为使纳税人在新税率执行中清楚具体执行模式,我局将在完善后的《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一)对于建议降低税率的意见,我局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进一步向提出意见的代表说明了确定税率的依据和原因,会后也进一步与代表沟通,充分介绍了相关方面的情况,最终得到了绝大多数代表的理解和支持。经过我局研究,虽然目前我市县与县之间房屋售价不尽一致,但是也存在着各县的企业取得土地成本不同、人工费不同等差别,测算下来利润率市差不多的,因此不再实行差别税率,统一为固定税率。
(二)对于法律渊源方面的建议,我局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详细解释了我局制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的上位法渊源,我局制定该通知的依据和确定的税率都在上位法许可的范围内,因为上级的规范性文件云地税发【2007】180号文件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税率,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个具体的税率,不存在相互矛盾和重复的情形。
(三)对于建议由房地产企业选择征收模式的问题,决策发言人耐心向代表解释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模式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不是由税务机关认定也不是由企业选择,得到了企业代表的理解和接受。
(四)对于集体所有制土地转让给房地产企业,现实中税负基本转嫁给企业的问题,决策发言人耐心解释,明确指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与代表理解的不同,也和代表所担心的问题不一致,充分化解了代表由于政策业务不熟悉所带来的困惑。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