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664537 | 文     号 |   |
来   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7-11-13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州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管理。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开发区等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可以行政委托等方式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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