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玉溪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玉溪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审批制度,促进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新增加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 为加强市政府对部门年初预算项目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对市本级年初确定的项目预算,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预算单项支出,由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年初预算细化批准的项目资金,提出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二)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项目预算单项支出,由市级相关部门依据年初预算细化批准的项目资金,商市财政局统一意见后提出拨付申请,报各有关分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三)由于客观原因,须取消或暂缓执行(当年不实施)的市级项目,一律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四)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必须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因规划调整及对县区考核结果变化等原因导致需在县区间进行调剂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在不突破总额及改变级次的情况下,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年度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
第五条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或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市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5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确定分配方案;
(二)50至500万元的(均不含本数)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六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不得二次分配,横向拨款市级预算单位和直拨县区部门单位。以下情形除外:
(一)部门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单位经费(项目资金除外)安排的扶贫攻坚、新农村建设、综治维稳联系点相关经费(年度安排总额不得超过20万);
(二)按中央、省有关规定,上级直拨到单位的经费,需由预算单位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及县区的资金。
第三章 新增加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各部门应精准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初预算,并严格执行批复后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新增加的市本级预算支出;
(二)中央、省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或因政策调整,必须在当年新增加安排的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新增加的重大事项,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新增加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单项项目预算支出,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单项项目预算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项项目预算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新增加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市级部门确需新增加安排的项目,先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必须报送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视情况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二)财政建议。市财政局接到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通知,应首先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并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部门经费结转结余、年度本级财力、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加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并明确资金来源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党委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收到市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视情况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新增加支出拨款手续。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五)特殊程序。对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财政预算资金新增加支出,可由市级相关部门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办理后再按正常程序逐级审批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条 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当年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市级财政不再办理新增加支出。
第四章 财政预算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