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3800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3-04-13 |
《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
4月11日,记者从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今后,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相关活动,将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拿出措施,建立机制,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投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明确。《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置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专业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此《办法》。《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玉溪日报记者 白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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