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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24 |
非法集资危害大 尽量远离早防范
□ 玉溪日报记者 汤思琪
编者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对于非法集资,各地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中央到地方,打击非法集资的整治行动持续开展。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仍高发,而且形式愈发多样、手段更加隐蔽。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本报记者近日到玉溪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专题采访,带大家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和危害、法律责任规定,向读者呈现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增强群众对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知晓率和认知率,以及对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广大群众识别风险、远离骗局,也帮助相关行业从业者远离刑事风险。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投资理财类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记者从玉溪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总要求,以宣传教育为主线、隐患排查为抓手,协同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金融领域整治、涉金融领域信访维稳、重大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2020年,全市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6起,立案4起,破案4起,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据介绍,投资理财类仍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基金公司等机构违规违法开展业务,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普通老百姓,许多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集资呈现四个特点
即使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四个特点。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种植养殖、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非法集资突破地域界限,网络化趋势明显。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欺骗性更强。
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有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对P2P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整治力度。2020年,全市开展分类处置工作,投资类公司由2017年760家降至124家,下降83.7%。同时“监管”发力,积极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力度。2020年,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2家,督促违规问题整改4家,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办理注销手续3家。加强融资担保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将达标验收及换证工作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深入开展融资担保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专项行动,排查违规经营行为3起,均已督促整改。
2021年,我市将深入实施隐患排查、情报研判、分类处置、预警防范和属地维稳“五个着力”战略,继续协同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金融领域整治、涉金融领域信访维稳、重大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李某萍集资诈骗案
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向蔡某、武某、铁某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1166.559万元,已归还本息5893.3821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5273.1769万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彩票、房产及个人挥霍等。
案例二: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昆明注册成立云南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29日在玉溪成立分公司,张某某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等人以经营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向公司投资即可获得高额广告费为名,安排公司员工在玉溪各酒店、餐厅、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免费就餐、发放宣传资料、在酒店开办推介会等方式,向107名被害人吸纳资金共计270万余元,后返还利息退回本金29万余元,造成损失244万余元。2010年,张某某等人在个旧成立分公司,采取同样的方式,向李某萍等13名被害人吸纳资金22万余元,后返还利息本金7000余元,造成损失21万余元。
案例三:杨某集资诈骗案
2012年初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资金周转、银行还贷、还贷记卡、合伙投资放高利贷等为借口,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向他人大量非法集资,所得赃款少量被被告人用于个人支出,大部分被被告人用于支付他人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204.7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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