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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12-16 |
人格权编:以法典化的方式保障公民人格尊严
核心阅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再到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将所有相关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规定放在一起,更加便于民众去了解法律究竟保护了自己的哪些切身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全新高度,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从体系机构与内容上都展现了新时代立法的创新性、先进性。日前,记者走进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采访了在民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杨维志律师。
什么是人格权?杨维志介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定义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换句话说,人格,站在法律层面解释,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高度个人化”的权利,是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最基本内容,其不可被放弃、转让,也不可被继承,这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具体来讲,比如人格权定义中列举的生命权,就是我们每个人活着的权利、拥有生命的权利,它与身体权、健康权一起组成保障我们每个人健康自由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再比如,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或者企业等法律主体对自己的名字、名称有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让他人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还将网名纳入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性规定。除了这些已经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人格权利外,人格权还包括诸如“个人信息”等没有明确规定为一种权利但是也受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可以为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及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从而使得该编可以回应我国当下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骚扰的规制等。民法典人格权编密切关注这些社会问题,就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有助于强化对社会公众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杨维志说,“民法典认可每一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譬如,民法典规定每一个人的生命尊严都受到保护,不仅要有生的尊严、活的尊严,而且要有死的尊严,包括生前预嘱、临终关怀和尊严死,可以选择怎样在死亡时,仍然能够保护好自己最后的尊严。可以说,民法典让人的一生都有生命尊严。”
以案说法
【案例一】某地一高校教师通过微信对该校1名女学生进行言语骚扰,依据现有法规,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予以辞退并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律师说法】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禁止性骚扰写入民法典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抚慰心灵的具体体现。将有关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确保该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骚扰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增加了其规定的可操作性及实际效用。通过这样的立法导向,使用人单位的各个层级都意识到性骚扰是违法行为,是不道德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从而警示和杜绝性骚扰。
【案例二】陈某系装修行业的从业人员,为扩展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网购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装修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包括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
【律师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伴随我国进入以互联网、大数据为背景的信息社会,可供开发利用的数据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
在民法典中明确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与此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案例三】徐某为摄影家李某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做出约定。后李某擅自将徐某的裸体照片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徐某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律师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对隐私进行了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瑞铭 高乾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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