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6112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9-26 |
我市出台新规——安全生产领域这些行为将受到联合激励或惩戒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11种失信行为之一,将被联合惩戒: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暂行办法》明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将采取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等9项措施进行惩戒。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7项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并持续有效运行;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联合激励的情形。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将给予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等6项激励。(玉溪日报记者 刘黎 通讯员 冯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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