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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05 |
《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颁布施行
3月1日,《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当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工作人员在聂耳文化广场对该《条例》进行了宣传。
该《条例》共34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条例》的颁布施行,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六城同创、生态城市、海绵城市”等项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市依法保护和管理绿化迈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对我市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为绿色玉溪、生态玉溪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中明确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在规划与建设上,《条例》明确提出,禁止擅自改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城镇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在养护和管理上,《条例》明确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已建成的绿地性质、用途,绿地率达不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该《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保护玉溪城镇绿地,为建设生态玉溪奠定基础。”玉溪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普凤林介绍,玉溪市自2010年2月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以建设生态宜居幸福玉溪为目标,积极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截至2016年,玉溪市城市绿地总面积2484.26公顷,绿地率33.16%、绿化覆盖率37.9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29平方米。该《条例》的实施,将对玉溪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玉溪日报记者 吴坤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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