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96058 | 文     号 |   |
来   源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玉政办通〔202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村庄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因地制宜、详略得当规划村庄发展,做到规划村庄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需要相适应;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防止调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毁坏历史文化景观;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打造各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美丽村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村民在村庄建设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摆在首位。紧紧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坚持城乡融合。凸显城镇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城乡融合,优化市域镇村体系空间格局,统筹村庄规划编制,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坚持“多规合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生态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法规政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和村域全覆盖的要求,完善镇村规划体系,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和发展。
(四)坚持务实管用。从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出发编制规划,确保规划符合村庄发展实际、农民发展意愿和乡村振兴要求,强化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管控作用。根据当地农民住宅状况,实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宜改则改,宜建则建。从实际出发,保留传统、传承民俗,突出特色。
(五)坚持节约集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村聚集。坚持建新拆旧,节约资源,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加强村庄规划编制
(一)完善村庄规划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衔接落实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保护的要求,统筹好县域乡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点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优化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从市域层面分区指引、分类引导各县(市、区)同步完成县域村庄布局。各县(市、区)要对既有村庄规划组织评估,按照“六个一批”要求制定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批分期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在2021年内做到应编尽编。
(二)积极引导迁村并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县域村庄布局的专题研究,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引导村庄适度集中,制定计划有序推进迁村并点工作。按决策程序研究论证后,对山区自然消亡的空心村以及30户以下不具备发展条件、不适宜居住的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各项设施和不再批准新建农房,鼓励山区农民进入城镇。对位于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在各类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内的村庄,要逐步搬迁撤并。优化坝区村庄布局,引导布局零乱、居住分散、闲置低效的自然村及居民点向县城、中心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控制村庄无序散乱蔓延。
(三)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严格遵循《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提升规划水平。要深入村庄进行调研,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找准村庄发展需解决的问题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优化村庄空间格局,统筹协调产业发展和用地布局,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确保规划能够有效引导村庄发展,对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等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四)控制村庄整体风貌。村庄规划要契合村庄自然条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对有条件的村庄按景区化的要求在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村庄设计,保护、传承和彰显自然资源和地域文化特色。要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及时更新、完善、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在建设中充分挖掘、运用地方元素,就地取材,运用传统工艺和技法,协调统一建筑色彩,体现田园风光、村庄特点,展现乡土文化,实现“一村一策、一村一貌、一村一色”。
(五)加强分类分区管控。按照“西山东湖”的市域总体格局,在西部加快新平、元江、峨山等美丽县城建设,引导人口向县城集中;东部加快红塔、江川、澄江一体化发展,培育九溪、路居、江城、盘溪等小城镇,实现就近城镇化。对山区和坝区的村庄采用不同的规划策略,对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和暂不明确类的村庄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划管控措施,引导村民向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集聚,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向城镇集中进城居住,促进靠近城镇村庄逐步融入城镇发展,实现村庄有序撤并。对“三湖”区域,要坚守环境质量底线,合理规划利用河湖岸线,加大村庄搬迁撤并力度,杜绝村庄自由散乱发展。对历史文化遗存及文化线路沿线,注重加强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干线交通沿线节点村庄要在交通组织上加强引导,严格控制沿路无序建设。在农业生产区域合理规划布局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
(六)延伸规划技术服务。探索改进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委托方式,要通过合同约定,将规划技术服务延续到村庄规划实施阶段的一定年限内。规划编制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场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实施中出现的规划技术问题,对规划成果提供持续技术服务,对规划成果质量负责到底。
四、强化村庄建设管理
(一)严格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村民住宅和村庄其他项目建设要符合已审批的村庄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集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宅基地供应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宅基地政策,禁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单独选址或占用耕地建房。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二)执行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和宅基地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要求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2020年底所有村庄建设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全覆盖,将所有村庄建设活动纳入规划管控。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作出规划许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实行村镇联审联批制度。为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建立村镇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2020年12月底之前制定联审联批管理规定,确定联审联批标准,提出具体资料清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林草等县级部门的职责。各乡(镇)和涉农街道都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村庄规划建设和建房管理工作组或办公室,除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外,乡(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等站所负责人、各行政村负责人、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也作为工作组或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的联审联批工作。
(四)加强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分工,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建房户建房期间,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农户按照放线位置以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外观风貌、建筑规模、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等要求进行建设。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档案管理。
五、加强村庄规划组织领导
(一)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从乡村振兴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细化职能分工,紧密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组织动员扶贫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队等涉农工作队伍力量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乡镇、走村入户,帮助广大农村居民增进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引导农村居民自觉支持、主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二)积极筹措规划建设资金。要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庄规划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村庄规划建设,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要把实施村庄规划与建设美丽乡村工程、发展乡村旅游、农民住房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有机结合,鼓励和引导农村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入股合作等形式流转,引入企业和社会资金进行集约化开发利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三)强化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要有相应机构、人员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进一步落实乡(镇)和涉农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结合乡(镇)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根据行政区范围,每个乡(镇)和涉农街道应配备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每个村民小组组长作为本组规划建设联络员,每个行政村配备不少于1名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协助乡镇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从农村实际出发,简化工作程序,主动下乡提供服务,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定期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开展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巡回服务,及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中的问题。要不断提高乡(镇)、村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基层技术人员、建筑工匠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六个严禁”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建立完善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按照新增违法用地“零容忍”的要求,严肃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联合监管,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配套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本村规划建设的监管,将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严禁项目未经审批先行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开展非农建设,严禁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六)加强督查考核。市推进乡村振兴统筹城乡发展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县(市、区)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管理制度实施成效、经费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且作为市级对各县(市、区)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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