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6893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0-07-09 |
关于在全市推广发行智慧车牌的通告
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0〕11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9年新型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设计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国机动车检验标识电子化试点工作,创新开展汽车电子标识应用,加快玉溪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市域综合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现将发行智慧车牌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距离强制报废期不足1年的机动车和使用年限满15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除外),应当领取和使用汽车电子标识。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免费安装。
二、玉溪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的机动车,校车,重、中型货车,面包车,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轻、微型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营转非、租赁、教练的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预约出租客运、教练、租赁的小微型客车,应当安装“车联网模块”。其他车辆可自愿安装。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免费安装。
三、在申领和变更汽车电子标识时,须交验机动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单位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智慧车牌应按规范安装,并保持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拆除、污损。发生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发行网点进行维修、更换,智慧车牌因其本身质量原因及其自然失效后的维修、换领,不缴纳相关费用;非产品质量原因损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督促换领,换领时应当缴纳相应工本费。
五、已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不予处罚。办理货运车辆入城通行证的,可通过申领和安装汽车电子标识获取网上申办便捷服务。
六、智慧车牌含汽车电子标识和“车联网模块”,各项技术要求、安装规范符合国家标准,作为车辆唯一绑定的可信数字身份,是全国统一的涉车证件电子凭证及车辆信息的网联交互共享载体。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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