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4447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08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玉政通〔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条例和规定的贯彻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要求,对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集中学习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原则、内容、要求和程序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遵守条例和规定,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规定,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明确目录标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经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事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并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要确定本县(市、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做好决策档案归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请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科。
四、完善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倒查责任并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2020年4月2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主体功能区规划;(四)城镇体系规划;(五)城市规划;(六)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七)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一)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二)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三)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七、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八、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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