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4136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3-25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通〔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7日
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森林草原火灾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响应职责划分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4﹒5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的组成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5﹒3 跨区增援力量
5﹒4 调动程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约谈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7﹒7 技术保障
7﹒8 资金保障
7﹒9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8﹒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8﹒3 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中央机构改革要求,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玉溪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玉政办函〔2019〕43号)要求,结合玉溪林业和草原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原防火条例》、《国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玉溪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加强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1﹒6 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根据《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草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航空护林处副处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外办、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森林公安局、玉溪供电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电信玉溪分公司、移动玉溪分公司、联通玉溪分公司。
主要职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级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州(市)界、县(市、区)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级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地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国家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等单位的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分析;做好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情早期处置等基础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并提出森林草原火灾恢复意见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导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和治安秩序,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保障扑火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对外适时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新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林缘周边耕地、牧场、草原农事用火的监管。
市消防支队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应急救援保障;按照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应急救援取水点。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玉溪供电局负责林区输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做好火场输电线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场环境影响评价。
移动玉溪分公司、电信玉溪分公司、联通玉溪分公司负责火场及其周边、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保障。
国家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负责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组织、指挥、保障等工作,指导各地规划建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应急救援森林草原火灾临时停机坪。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市级气象部门负责每天制作全市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玉溪广播电视台、玉溪日报社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出现3—4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级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森林草原火灾监测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国家林火监测中心卫星热点,并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巡护飞机、无人机、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发生在州(市)、县(市、区)交界地区的;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的;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预计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
(6)出现人员伤亡的;
(7)需要上级或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响应职责划分
(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并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
(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在通讯上随时保持联络,到行政区域外出差应当指定临时责任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到外地公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
(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当地政府领导需有1人能随时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指挥扑火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防火警示信息及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蹲点督导检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并做好吊桶灭火准备。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负责火灾处置,并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火灾,乡镇(街道)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火灾,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24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火灾,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4﹒3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根据需要,应急部门协调衔接当地消防救援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并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2)转移安置。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地方消防救援队力量、消防车辆、森林消防专业队,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情况等。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对外发布。
(8)火场清理。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并组织足够人员,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经前线指挥部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省级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等级。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4﹒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灾动态,掌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作出的应急响应情况。二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三是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调度火灾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做好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及书面材料的准备。
4﹒4﹒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一是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直接威胁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县(市、区)的请求,就近调派专业扑火队,市应急局协调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驻玉部队、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四是市级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准备。五是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增雨作业。六是及时准确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4﹒4﹒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一是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烧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进行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配合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结合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扑救工作。五是市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前线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4﹒4﹒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一是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二是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三是烧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2)响应措施。一是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扑救工作。二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配合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根据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结合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四是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工作。五是市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前线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4﹒5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4﹒5﹒1 综合协调组
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森林公安局、市气象局、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5﹒2 火灾扑救组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林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救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需要提出需求,由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
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救方案;负责协调森林消防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5﹒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5﹒4 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5﹒5 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林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5﹒6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5﹒7 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的组成
地方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市级专业扑火队作为机动增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火场向导等工作。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草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 跨区增援力量
增援力量以市、县(市、区)专业扑火队为主,驻玉部队和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4 调动程序
需要跨县(市、区)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各县(市、区)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前往增援。
需要调动森林消防部队、航空消防飞机、驻玉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调动增援。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6﹒3 约谈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现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存在较大问题时,可以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及时整改。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半专业队伍为主,森林消防部队、航空消防飞机、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各地按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重点单位(林场、自然保护区)及重点乡镇(街道)要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其他乡镇(街道)要组建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4级要依托驻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2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运输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航空消防飞机支援保障的,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由市应急局向江川直升机基地提出请求,由市应急局协调调动增援。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市、县(市、区)两级应急通信预备力量进行保障,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跨区增援扑火队伍要利用当地通信网络和携行通信装备,及时加入当地前线指挥部通信指挥系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分别按照不低于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由属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7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林草、灭火、气象、航空、卫星遥感、通信、测绘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产生的航空护林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7﹒9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培训原则,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附则
8﹒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根据《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草原火灾。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5)位于州(市)、县(市、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重大草原火灾。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州(市)、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警响应信号划分
根据《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中度危险。
(2)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较高危险。
(3)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高度危险。
(4)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极度危险。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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