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5918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7-0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5日
玉溪市脱贫攻坚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关系广大农村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居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2019年9月底前实现我市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清零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安全为本,卫生整洁。坚持“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要求,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二)农户主体,县区主责。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外,居住在危房中,但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坚持农户为主体,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村、乡镇、县层层审核后确定改造对象。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的危房改造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自筹为主,政府扶持。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帮扶和实施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对象认定,确保扶持政策精准落地。
1﹒精准认定对象。各县区对自身无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应纳入扶持范围。凡有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一是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二是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三是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四是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历年享受过中央、省级拆除重建补助的。扶持对象原则上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确定扶持对象。要同步建立健全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户档案管理制度,坚持一户一档,核实一户、建档一户,同步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台账。
2﹒精准认定危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2018》要求,组织县、乡级技术专家队伍和农村工匠开展危房认定工作。对于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不宜采取“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开展拆除改造。
3﹒精准改造方式。对纳入政府扶持的农户,鼓励以加固改造为主,避免大拆大建,优先选择加固改造,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安全稳固要求的危房,可进行拆除重建,且必须建新拆旧。新建住房,特别是传统村落内的新建住房,应注意与原有村落风貌保持协调一致。对地震较高烈度地区(通海县、峨山县部分乡镇)的危房要更加重视结构安全,确保改造后的房屋达到安全要求。
4﹒精准控制成本。改造农房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好建筑面积和改造成本,实行“一户一方案”。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农危改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避免农户因建房负债过高导致返贫、致贫。
(二)坚持多措并举,加大危房改造资金扶持力度。
1﹒加强资金支持。市级对各县区2019年4月15日确定上报的794户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给予10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解决,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至农户一卡通账户或施工单位。对2019年4月15日之后新增或脱贫攻坚发现的漏评农户,由各县区自行处理。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扶持补助政策,对确实困难的农户再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补助。具体扶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2﹒强化金融扶持。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县区人民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支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贴息支持标准。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确定,但要合理控制农户贷款数额,严禁因贷致贫、因贷返贫。市县级金融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扶贫办等部门应协调各级金融机构对危房改造尽可能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三)严实工作作风,确保危房改造工作规范运行。
在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时要公平公正,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坚持民主,公示并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提升群众满意度,特别是针对认定危房等级、补贴标准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分级分类补助标准,杜绝“一刀切”“平均化”的分配形式,避免因操作流程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群众不支持、不理解,甚至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要调动危房户自身的积极性,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助,想方设法控制改造成本。
(四)加强技术管控,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
各县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五个基本”要求,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技术监督。禁止使用空心砖、石棉瓦、彩钢瓦等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材料实施改造,改造房屋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村容协调,符合抗震标准,改造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基本卫生条件,受条件限制不能改造户厕的修缮加固户,尽量卫生厕所入院。凡纳入财政扶持的农村危房改造户,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管理大纲(试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玉发〔2015〕28号)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协调和帮助;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力度,必须确保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794户非“4类重点对象”无力建房户危房改造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要耐心宣讲政策,动员、组织无力建房户积极借助政策实施危房改造。
(二)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危房认定的责任主体,对危房改造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要在危房等级认定、规划选址、面积标准、户型设计、改造方案、工匠培训、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实施全过程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題督促整改,确保工作实效,及时进行验收并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帮助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技术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对危房等级认定、资金管理使用、改造建设推进等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信箱、电话、负责人等,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虚报农村危房改造数量、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干扰脱贫攻坚大局、严重破坏党委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付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四)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地在农危改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标准,科学合理统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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