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0885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5-3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规〔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24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抚仙湖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机动船进入抚仙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抚仙湖水域渔业船舶的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船是指各类非机动力推进的船、艇、筏、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四条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
非机动船入湖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抚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具体措施;
(二)发放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
(三)负责抚仙湖非机动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抚仙湖非机动船遇险应急救援制度,积极开展水上应急救援;
(四)划定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五)依法查处抚仙湖非机动船无证入湖、未配备救生设备、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安全管理责任制,协同做好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遇险救援制度,积极开展水上救援。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旅游发展、交通运输(地方海事)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抚仙湖管理、旅游、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开展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的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抚仙湖水域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地方海事部门负责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和救援艇的安全检查、检验,核发检验证书;举办船员培训、考试、核发和管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同做好辖区内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管理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遵守有关抚仙湖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抚仙湖非机动船安全管理的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做好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由所有者或者经营主体自我管理,风险自担。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经营活动推行公司化的经营模式,实现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符合抚仙湖保护的要求;
(三)入湖非机动船产品质量合格、检测合格;
(四)具备抚仙湖水上遇险救援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管理实行一船一证。
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收到非机动船入湖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总量控制要求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不符合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总量控制要求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 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入湖非机动船转让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在抚仙湖水域从事非机动船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非机动船经营活动涉及内河通航水域内旅客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准入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抚仙湖非机动船所有者、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本办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水上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环保设备和器材,并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注永久性编号、载客数量、安全须知、救助电话等信息;
(四)做好日常检查,定期对非机动船进行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入湖非机动船的瞭望、观察,及时纠正和处置游客离船游泳、丧失对船只控制或者船只驶离规定水域等不安全行为;
(六)与游客签订租用非机动船协议,明确游客的权利、义务;
(七)对游客进行文明安全旅游、环境保护、船只安全操作和其他注意事项的告知;
(八)因天气突变,或接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停航通知,应当及时停航,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已经入湖的船只安全靠岸;
(九)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及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
(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避免水上经营活动造成抚仙湖水体污染;
(十一)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施救。
第十六条 入湖非机动船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入湖非机动船经地方海事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地方海事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由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注销其《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入湖非机动船安全年检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限3年。
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市抚仙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自动失效。
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的《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有效期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入湖非机动船未配备救生设备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船超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水域非机动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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