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1104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4-04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规〔2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3月23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属地管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逐步迁出的原则。
第四条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定限制畜禽养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依法迁出或者关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做好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沿湖县区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抚仙湖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畜禽养殖活动,逐步减少村(居)民畜禽养殖,引导村(居)民少养或者不养。
第七条 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外科学规划规模化养殖区域,鼓励和引导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八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九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家庭零星畜禽养殖限制标准如下:
(一)畜:存栏不超过3头;
(二)禽:存栏不超过20只。
第十条 抚仙湖二级保护内畜禽养殖限制标准如下: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畜存栏不超过30头,禽存栏不超过300只;
(二)家庭零星畜禽养殖:畜存栏不超过5头,禽存栏不超过50只。
第十一条 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家庭零星畜禽养殖规范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妥善处理或者有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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