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70218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1-1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文件类信息的公开工作,现将《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6〕34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是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四)凡属机关内部管理实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删减处理后实施公开,拟稿部门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删减后公开的文稿。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说明理由。
(二)按照发文程序对拟发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后呈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部门。
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各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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