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66011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1-06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玉溪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解决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高基金的运营效果,促进我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扶持我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设立的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含:
(一)原地区行署1997年拨付的2393万元铺底资金;
(二)2012年市政府增拨给玉溪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的500万元专项资金;
(三)基金的营运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以借款方式发放,坚持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回收、滚动发展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基金中心是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发放、回收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基金筹集管理的指导、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我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是: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中小企业;
(二)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三)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产品、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四)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产品上档次;
(五)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尤其是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区域经济产业;
(六)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项目。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可向基金中心申请基金借款: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发给正式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二)依法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正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借款后经营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按期偿还本金及占用费的能力;
(四)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能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基金中心的监督;
(五)申请借款有足值、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用途。
第三章 基金借款的种类、方式、期限和借款占用费
第八条 基金的借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借款和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用于解决企业生产、流通领域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固定资产借款用于企业开发土地、购买设备、兴建厂房、更新技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基金中心根据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借款风险度等因素,可以采用信用借款、担保借款等方式发放基金借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基金中心发放担保借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单户单笔基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意。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在3年内(含3年)。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当在借款到期前30日,向基金中心申请借款展期,是否展期由基金中心按照决策程序决定。借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借款企业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借款自到期之日起,转为逾期借款。
第十三条 基金中心根据企业的借款种类、用途、期限、信用程度、风险度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确定每笔借款的占用费率。展期借款的占用费率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占用费,借款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基金借款的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均可向基金中心申请基金借款扶持。企业申请基金借款需向基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三)企业章程;
(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授权委托书文件;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借款申请书;
(八)生产及购销合同;
(九)抵、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基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以及企业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企业的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形成书面借款调查报告,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基金中心根据借款调查报告,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予以借款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决策。
基金中心集体讨论决策的内容应当包含:是否借款、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
基金中心集体讨论是否予以借款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派员参加,对基金中心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基金中心同意借款的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对不予借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借款发放后,基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企业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落实责任,减少不良借款资产的产生,确保基金安全、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中心应当健全和完善借款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借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借阅等。
第五章 不良借款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借出后到期未收回或预计难以收回的借款本金及孳生的占用费形成的不良借款资产,基金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不良借款资产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企业资产重组;
(二)调整担保方式;
(三)增加信贷投入;
(四)以物抵债;
(五)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中心应当对不良借款资产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审查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对不良借款资产进行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采取各种手段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借款资产,基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冲销,但基金中心仍保留对企业借款的追索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中心有权停止借款的发放,单方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并有权依法处分担保标的,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企业向基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金及占用费,质物明显减少影响基金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基金中心同意,借款企业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期内,借款企业累计六个月未偿还借款占用费和相关费用的;
(六)借款到期,借款企业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占用费,并自基金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借款企业仍未能清偿本金、占用费和相关费用的;
(七)借款企业拒绝或阻碍基金中心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企业涉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借款企业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基金中心与借款企业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在基金申请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基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玉溪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5-03-3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03
-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4-12-30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30
- 关于印发玉溪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2024-12-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和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