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06593 | 文     号 | 玉政办发〔2019〕22号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0-01-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
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玉溪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资委派出监事会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设立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视公司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监事会成员具体人数由市国资委确定。
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全资公司参照国有独资公司设定监事会职数。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整合重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后,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市国资委从企业选派的监事为专职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 按照“企业身份、外派外管”的原则,确定市属企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选任委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产生。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产生后,由市国资委参照有关规定外派和管理,其成员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等不变。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职数不占用企业绩效管理人员编制,由市国资委单独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投资、融资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政治过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廉洁自律;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文字撰写等工作能力;
(五)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符合监事任用条件,政治素质高、综合业务能力强,且在监管企业担任中层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对业绩突出、特别优秀、符合任用条件的专职监事可以选任为监事会主席。
专职监事应当符合监事任用条件,且在监管企业任中层副职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兼职监事应当符合监事任用条件,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会议,对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对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书面意见;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重要会议;
(六)报送监事会主席专报;
(七)其他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职权。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行使监事的表决权;
(二)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三)按照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四)列席企业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重要会议;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履行下列职权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汇报;
(三)列席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重要会议;
(四)按照监事会主席的安排开展工作,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监督权利。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不少于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采取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将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监事会主席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总经理交换意见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有关问题,应当制作台账备查;监事会每年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并作专题汇报后,应将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以文件的形式函告企业董事会并以会议形式向企业管理层反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与企业交换意见机制,具体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云国资监事〔2004〕2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按要求报送。对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隐患和关系公司资产安全、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等事项,以监事会主席专报方式及时报送市国资委,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
第六章 监事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接受企业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馈赠、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透露检查报告内容,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监事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监事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监事会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国资考核与企业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对监事会反映、报告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应当及时督促办理。
第八章 监事会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到企业检查、调研、指导工作,要与监事会进行联系和沟通。市国资委印发的重要文件要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按要求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二)企业应当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需要,及时向监事会成员提供内部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凭证等资料;
(三)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原则上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送达监事会;
(四)企业上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请示、报告及附件,应同时抄送监事会;
(五)企业接到监事会的提醒后,应及时抓好落实,按期处理、整改。对于提醒函事项,企业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监事会,并抄报市国资委;对整改通知书事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的;
(二)隐匿、篡改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本规定要求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四)对指出的存在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有阻碍、拒绝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保证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的费用、聘请必要工作人员的费用、监事会成员教育培训经费、监事会日常工作经费等,列入企业年度预算,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强化企业监事薪酬和激励机制。监事会主席实行年薪制,在职期间按照企业经营层副职的年薪系数确定其薪酬待遇。专职监事按企业中层正职进行配备,按照相应企业中层人员正职工资标准确定其薪酬。兼职监事工资待遇按其在企业履职岗位标准上调一级执行。监事工资总额由市国资委单独核定、结算和列支。监事实发工资总额和相关福利待遇支出,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企业利润额结算。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其他待遇分别参照企业经营层副职和企业中层正职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履行监事会职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国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离任审计);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市属国企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也称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
(三)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市属国企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的批准或授权,临时安排对市属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所属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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