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306450 | 文     号 | 玉政办发〔2019〕14号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9-09-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6日
玉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精神,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财政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对下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县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动玉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全面彻底科学合理。准确把握中央及省改革政策意图,按照中央及省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及省级基础标准由中央及省确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清晰划分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统筹兼顾差别负担。充分考虑全市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向民族地区倾斜,规范并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左右衔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确保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中央和省已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划分范围,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9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三免一补(文具费)”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5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玉政发〔2017〕43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制定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以下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市基础标准
按照中央及省分别确定的国家及省级基础标准,根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制定全市基础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市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7个事项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残疾人服务等4个事项按照全省基础标准执行,“三免一补(文具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困难群众救助4个事项在国家及省级基础标准上适当制定全市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全省及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全省及全市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分档分担、按项目分担、引导性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分档分担事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8个事项,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个事项,中央、省和我市按照50︰35︰15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1个事项,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三免一补(文具费)”补助1个事项,市与各县区按比例分担。以上事项我市承担部分实行市与县区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澄江县、新平县,市级分担40%;第二档包括红塔区、江川区、易门县,市级分担50%;第三档包括华宁县、元江县、峨山县、通海县,市级分担60%。
对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等2个事项,中央和省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内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维持原分担体制,今后提标增支部分,市与县区按上述比例分担。
2.按项目分担事项。免费提供教科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2个事项,各级财政按项目分担。具体如下: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经费由县区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高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提高部分由市县两级按分档比例承担,其余支出由县区承担。
3.引导性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分担事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个事项,中央、省和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县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各地承担部分,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市级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并将省补均衡性等转移支付增量部分足额下达县区,促进县区间财力均衡。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此次改革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中央及省改革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并切实履行中央、省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县区财政要结合自身管理体制实际,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推进县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市级财政要加强县区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县区以下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县区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政府的支出责任,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同时,县区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导。市财政在落实中央、省和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市以下各级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以下各级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配合省级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绩效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五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
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县区级制定免费提供县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 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市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经费由市级承担,其余经费由县区承担。 |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执行中央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50︰35︰15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6︰9,第二档为7.5︰7.5,第三档为9︰6。 | ||
4.“三免一补(文具费)”补助 | 执行《玉溪市九年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标准 | 市与各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4︰6,第二档为5︰5,第三档为6︰4。 | ||
5.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执行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70︰30比例分担,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12︰18,第二档为15︰15,第三档为18︰12 | ||
学生资助 | 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执行中央制定的资助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学生资助 | 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执行省级制定的全省基础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8.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执行省级制定的全省基础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9.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执行省级制定的全省基础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基本就业服务 | 10.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标准。 | 中央、省和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 |
基本养老保险 |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市级在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上适当制定全市标准。 | 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高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提高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分档比例承担,其余支出由县区承担。 | |
基本医疗保障 |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市级在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当制定全市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13.医疗救助 |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标准。 | 中央、省和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县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 ||
基本卫生计生 | 1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基本卫生计生 | 15.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 | 中央、省和我市按照80︰14︰6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2.4︰3.6,第二档为3︰3,第三档为3.6︰2.4。 | |
基本生活救助 | 16.困难群众救助 | 市级在省级基础标准上适当制定全市基础标准。 | 中央和省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内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维持原分担体制,今后提标增支部分,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4︰6,第二档为5︰5,第三档为6︰4。 | |
17.受灾人员救助 |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救助标准。 |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中央、省和市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 ||
18.残疾人服务 | 执行省级制定的全省基础标准。 | 中央和省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内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维持原分担体制,今后中央、省和市提标增支部分,市与县区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4︰6,第二档为5︰5,第三档为6︰4。 | ||
基本住房保障 | 19.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标准。 | 中央、省和市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县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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