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3053 | 文     号 | 玉商发〔2023〕23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2-29 |
玉溪市商务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商务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
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商发〔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
玉溪市商务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以下简称驻外商务代表处)的“窗口、协调、维权、服务”的综合职能,规范驻外商务代表处的业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是玉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玉溪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管理,通过依托玉溪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而设立的常设机构。
驻外商务代表处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进行业务管理,委托玉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中国驻在国使领馆的政治领导,接受中国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和云南省驻在国商务代表处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一)建立玉溪市与驻在国(地区)政府、工商协会、行业组织及工商、经贸界人士的良好关系。加强与驻在国(地区)政府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的联络,促进我市与驻在国(地区)的双边投资合作,拓展我市与驻在国(地区)的经贸往来,与当地社会和新闻媒体建立广泛的联系,积极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对外开放政策及相关举措,树立我市对外开放的积极形象。
(二)通过合法途径广泛收集驻在国(地区)的经济贸易状况、投资政策以及商业项目信息,研究分析驻在国(地区)的经济形势、产业状况、市场行情及政策法规动向,研究我市与驻在国(地区)经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根据驻外商务代表处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具体的经贸、双向投资合作等事项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参考意见。搭建稳定的国际商贸促进工作渠道和全产业合作网络,面向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和国际产业链“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商务联络、贸易促进、招商引业等活动,搭建玉溪市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力、促进对外交流和合作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加强与驻在国(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了解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政策,为我市政府部门、企业人员货物、资金往来及其项目服务等提供便利,就相关国别政策及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反馈经贸交往中出现的问题。
(四)助力以抢抓“一带一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中老铁路、中越铁路和国家扩大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重大战略机遇,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先进要素,大力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我驻在国使领馆和经商处(室)对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对外合作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协助对我市其他驻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协助推进全球招商引业网络体系和国际人才合作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精准化、国际化招商引业、招才引智,切实推动和促进玉溪市对外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树立我市企业在外的良好形象;加强对驻外人员、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国家安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维护我市对外投资企业的权益。
(五)协助承担由市政府批准的境外重要经贸活动的组办工作,为我市经贸团组在境外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协调服务。
第三章 健全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驻外商务代表处以季报形式向市商务局、市外办报送驻在国(地区)的经贸状况、投资政策、重点商业项目信息以及外商来滇来玉投资意向等信息;若驻在国(地区)发生重大事件、重大政策变动,及时以专报的形式报送。
第五条 各驻外商务代表处要主动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与云南驻外商务代表处的联系,协助我市企业在当地开展合法的经贸活动,积极开展座谈、联谊、经验交流会或其它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为驻在国玉溪企业提供双向投资合作、经验交流、信息互通和增进联系的座谈会或联谊活动。
第六条 各驻外商务代表处按时向市商务局、市外办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期内代表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变化、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各驻外商务代表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宣传、保密、外事等各项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应急预案和为我市(国)企业服务的联络制度,选择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和对驻在国(地区)市场和经贸情况熟悉的人员担任代表处的工作人员(主任、联络员、财务人员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驻外商务代表处的业务工作,做好各种文件、电子文档和重要信息的保存和保密工作,做好各项联谊和宣传活动的痕迹管理工作。在外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民俗风情。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原则上对批准的各个驻外商务代表处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保障各驻外商务代表处的设立和日常业务开展等支出;补助金额由市商务局逐年进行预算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是由市政府依托对外投资和经贸合作企业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账务应与受委托企业境外机构的盈利性活动分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驻外商务代表处的设立
第十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设立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实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外办、市财政局择优选择承担驻外商务代表处工作的企业,联合提出工作方案,充分征求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及玉溪市与驻在国有经贸往来企业的意见,并征求我驻在国使领馆、中共云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商务厅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中共云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新申请驻外商务代表处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其境内企业3年内在税收缴纳、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信息方面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驻外商务代表处设主任、联络员、财务人员各1名,联络员原则上由国内依托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原则上一个国家(地区)设1个,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府同意,按规定程序予以增设。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驻外商务代表处的制度建设、信息报送、重要信息沟通、项目协调、企业联谊等日常业务管理;市外办负责与驻在国开展城市间合作事项及人文文化交流活动的指导、危机处理、重大活动组织、重要团组接待等日常业务活动。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预算执行监督。市商务局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商务代表处的日常业务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制度建设、信息报送、重要信息沟通、项目协调、企业联谊、城市间合作事项、人文文化交流、危机处理、重大活动组织、重要团组接待等日常业务活动等。已设立的驻外商务代表处如在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备。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每年负责对各驻外商务代表处开展业务考核、财务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合同市市外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联合工作组考核完各驻外商务代表处后反馈业务工作考核评价意见,对于考核合格的代表处做出继续给予运行经费支持,驻外商务代表处促成招商引业合作项目在玉溪市落地、招才引智引进人才和技术、外国资金等在玉溪市投资,由落地承接的县(市、区)、玉溪高新区按照本地区制定相应专项奖励政策规定,单独给予相关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驻外商务代表处限期整改并调减运行经费的支持额度,对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驻外商务代表处及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外办、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驻外商务代表处资格并做摘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被摘牌的驻外商务代表处所在的国家(地区),市商务局会同市外办、市财政局可另行选择其他境外投资企业设立驻外商务代表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溪市商务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玉商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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