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101402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6-02 |
玉溪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玉溪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玉办通〔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7〕1号)和《玉溪市市级领导接访下访工作制度》(玉办发〔2014〕65号)、《玉溪市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玉办发〔2014〕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组织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监督和督促信访工作责任的落实;应当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区(处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包案息访、电话接访、视频接访、联合接访等方式接待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突出信访问题。
(二)阅批群众的来信和网上信访件;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者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四)发生到市50人以上、赴省进京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者突发事件时,所涉地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极端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和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避免发生极端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重大信访问题、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随机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对全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指导督促解决问题。各县区各部门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层层考核信访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主要责任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者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报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
(七)拒不办理有关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集体上访,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虽到现场但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五)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进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个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不同情形依程序进行:
(一)党政机关发现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本细则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以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通报或者诫勉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政机关党委(党组)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政机关党委(党组)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者需要交接的事项。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以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五条 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评、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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