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101401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6-02 |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政通〔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贯彻实施意见各项要求,结合玉溪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防雷许可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决定》和《意见》,是优化和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切实减少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是落实政府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规定,各单位对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推动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气象部门应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管理的衔接和配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顺利进行。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继续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决定要求要将上述项目行政许可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中。
四、公路、水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监管
公路、水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部门应按《意见》要求与气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保障
(一)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意见》要求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我市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将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及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三)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两项技术服务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气象部门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规范防雷检测资质监管等。
防雷检测报告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抽查。
(五)气象、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各行业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防雷安全监管问题。
(六)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责任清单及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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