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101406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3-23 |
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玉政发〔2013〕149号)同时废止。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玉溪市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周边州(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依靠基层,群众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减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玉溪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防震减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昆玉铁路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玉溪军分区、96213部队、77216部队、77208部队、武警8752部队、武警玉溪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其职责是: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市减灾委起草减灾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相关措施。
(3)视情况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地救灾准备。
(5)向省民政厅和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县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同时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民政部门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在7天内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未达到Ⅳ级响应条件的一般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万间或2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由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长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Ⅰ级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0︰0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
(7)市政府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协调驻玉解放军、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9)根据市政府意见,市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5万间或1250户以上,1万间2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2)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
(6)市减灾委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玉解放军、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2万间或500户以上,0.5万间或1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或委托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要;组织召开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的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派出市级灾害救援队。
(3)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市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情况。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并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3至5人;
(2)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0.1万间或250户以上,0.2万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2)市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专报,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上级资金补助请示。
(5)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市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县区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受灾县区民政部局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
6.1.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县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及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受灾县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
6.2.3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接到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县区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相关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工信、文广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和《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市财政安排市本级救灾预算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 市民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市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市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县区政府特别是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市级救灾物资由市减灾委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市救灾物资。各级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商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 增设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区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市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军地救灾力量。
7.5.3 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健全社会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建立和完善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州市、县区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各级政府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4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