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云财预〔2015〕37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举措。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强化财政规划约束,实现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三年本级政府可用财力和支出需求,按照“近详远略”的原则同步编制后两年政府及部门收支规划,提前确定三年分年度的收入安排和支出重点;以后年度在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第二年预算和后两年收支规划,依次类推,滚动编制。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中央、省有关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由简入繁、逐步完善的步骤,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2017年财政预算时,同步试编2017年到2019年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自2018年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正式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分析现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有关财政收支政策,提高财政政策的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注重衔接融合
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财税政策相适应,与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
2.统筹财力配置
加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本预算的财力统筹,强化预算的综合安排功能,实现“收入一个池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
3.坚持审慎稳妥
中期财政收支规划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适应,收入预测要谨慎稳妥,支出安排要科学合理、留有余地,严格支出项目准入条件。
4.实施滚动调整
中期财政规划要结合上年财政执行情况,并依据收支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在规划期内的第一年预算确立后,及时调整后两年的收支预算及其政策,依次补充增加新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二、编制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预算和规划的有机结合,第一年的收支安排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基础,最终形成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两年为收支规划,包含具体支出项目,是规划期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与现行的一经确定后内容一般不变的中长期财政规划不同,中期财政规划更为注重财政收支政策的可执行性,在支出安排和预算控制上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年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分部门分行业专项规划进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结合基期年(规划前一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年度计划,分年度预判未来三年地区生产总值、投资、消费、价格指数、重点行业效益等重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作为测算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总额的基本依据。
(二)测算财政收入总量
结合宏观经济主要指标预计增长情况和现行财税体制,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未来三年的收入。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规划期内分税种测算的税收收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规划期内分项目测算的非税收入数。
财政部门应根据现行体制制度政策,结合近年上级转移支付变动情况、上级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补助数等因素,测算未来三年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数额。
(三)预测财政支出总量
根据财力可能和现行支出政策,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未来三年支出。按照定额标准测算基本支出规模;立足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确定重点支出方向,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合理确定本级项目支出三年规划。结合市对下转移支付增长规划,确定对下转移支付支出预算安排数额。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功能分类测算到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险种测算。
三、编制主体和程序
(一)编制主体
中期财政规划由财政部门和本级各部门共同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以上一级政府中期财政规划为指导,牵头编制本级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应结合有关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准确测算收支数额,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平衡。
(二)编制流程
根据部门预算编审程序,结合规划编制特点,中期财政规划包括前期准备、部门建议、财政初审、部门修改、政府审批、告知批复六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围绕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的中心工作和部门重大改革事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税务、统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经济形势发展和部门规划等信息,做出规划期内的收支总量预测,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研究提出编制当期中期财政规划的工作要求,并向部门下发规划编制通知。
2.部门建议阶段。各部门应围绕党委、政府在规划时期内的决策部署,以部门规划为依据,明确部门重大改革事项、投入重点和预期绩效,初编分年度项目规划和支出数,形成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并会同调整后的部门行业规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3.财政初审阶段。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确定三年收支总量、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领域和部门支出建议,拟定分部门、分类别支出上限。在三年支出总量限额内,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及实施条件,对部门三年财政滚动规划进行审核、汇总、评估,提出中期财政规划草案,报同级政府初步审定。
4.部门修改阶段。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初审后的中期财政规划,向部门下达分年度的支出控制数及重点项目安排意见,由本级部门修改完善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及部门行业规划,并以此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再次报财政部门审核。
5.政府审批阶段。财政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6.告知批复阶段。财政部门将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中期财政规划告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内容新、配套措施要求高,需要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健全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各部门要抓紧研究有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机制。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体现,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不得一年一定。
(三)夯实基础,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科学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打好基础。各部门要定期汇总本部门有关改革政策,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规划,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有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中期财政规划的收支规划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适应,收入预测要积极稳妥,支出安排要留有余地。财政部门要牵头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对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及时总结编制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财政部门内部要切实履行对口管理、对口协调和对口指导的职责,把好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及预算编制的关口,并加强财政内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