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3101421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4-03 |
关于《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听证会听证报告(第三号)
关于《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听证会听证报告(第三号)
玉溪市规划局
2013年3月14日
一、听证事由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玉溪市规划局受玉溪市政府的委托,对《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举行了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会于2013年3月8日上午在玉溪云溪宾馆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
陆建明 玉溪市规划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张 敏 玉溪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覃保国 玉溪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
殷家东 玉溪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科科长、注册规划师
李 争 玉溪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科
(三)听证监察人
李树辉 玉溪市监察局派出第三监察分局正科级纪检员
李桂华 玉溪市政府法制办
(四)听证代表
李成平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
杨惠存 玉溪市政协委员会提案委副主任
朱咏春 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周俊东 小石桥乡规划建设环保中心工作人员
李 剑 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副局长
金凤贵 玉带路街道郑井社区主任
沈永辉 凤凰路街道葫芦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开德 玉兴街道右所社区人大代表
郝应武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
周云东 玉溪建筑设计院建筑师
张双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
刘学林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副局长
刘云峰 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股
代宝盛 李棋街道下赫社区村民
殷国春 李棋街道任井社区村民
邓发富 研和社区居委会一组书记
沐学亮 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村民
刘玉萍 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凤江 红塔区北城王棋居委会谢井村民
陈振华 玉溪师范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实际到会的20名听证代表做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对《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给予了肯定,认为《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很有必要。同时,代表们也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如下:
1、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涉及土地权属内容的,建议修改为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
2、第五条中“对整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未明确相关补助政策。
3、第十一条民房的建设只明确建筑层数,没有明确建筑高度和层高,应该明确。
4、第二十一条,民房建设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出售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相关上位法律规定,不建议列入。
5、明确各条款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是乡村规划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第十四条核实清楚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7、第二十九条,“办理准建证前,民房建设应当进行勘察、设计,使用的图纸应当具有执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者使用通用图”,民房属于自建房屋,增加支出成本,执行难度大,建议删除。
8、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个人民房建设面积”应改为“个人民房建设用地面积”。
9、第三十八条“修缮的既有住房要达到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的说法不准确,修改为“修缮的既有住房安全性能要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10、第五十五条第二段与《行政诉讼法》核对,建议删除。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认为,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较好,听证会结束后,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认真进行研究和讨论,结合玉溪实际,尽量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玉溪市民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工作。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1、第二条、第十三条已修改为: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第二十八条中因为与其他条款重复,已经删除。
2、第五条中“对整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奖励或补助”,的补助措施,针对补助措施,八县一区还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为八县一区经济状况不同,各县区还要根据当地的条件采取相应的补助。
3、第十一条,为便于操作,层高不作限制,但对建筑中高度限制:城镇区、乡政府所在地、旅游区范围内的民房层数不超过六层,总高度原则不超过21米,其他区域的原则上不超过四层半,总高度原则不超过18米,并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4、第二十一条,已经删除民房建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出售的相关内容。
5、已经明确各条款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是乡村规划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第十四条经核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7、第二十九条,“办理准建证前,民房建设应当进行勘察、设计,使用的图纸应当具有执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者使用通用图”,民房属于自建房屋,增加支出成本,执行难度大,建议删除。该条款根据《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不宜删除。
8、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个人民房建设面积”已改为“个人民房建设用地面积”。
9、第三十八条“修缮的既有住房要达到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已修改为“修缮的既有住房安全性能要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10、第五十五条第二段经核对已删除。
玉溪市规划局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