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2101424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5-23 |
关于举行《玉溪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举行《玉溪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市民政局决定举行《玉溪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玉溪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举行。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20至25人,其中:
1、市民代表8至10人。
2、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职能部门12至1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人员不足时,由市民政局邀请产生;第1项或第2项人员超过时,由市民政局根据类别和代表性在申请人员中确定。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在10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玉溪市辖区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均可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报名电话2017075,传真:0877-2025592,网上报名在http://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bmid=4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yuximz@126.com,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17:00。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及旁听人名单经市民政局核实并确定后予以公告,并将《玉溪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李树光 联系电话:2017075
附:玉溪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听证会报名表
《玉溪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玉溪市加强孤儿保障实施意见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理由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全面健康成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建设“民主、富裕、文明、开放、生态、和谐、幸福新玉溪”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争取到2020年,各县(区)都建有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监护孤儿能力,确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并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依法收养。依法开展收养登记,鼓励我市公民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我市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加强与省收养中心的衔接,继续稳妥地做好涉外收养工作。
(二)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执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除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外,市财政从2012年开始,对我市孤儿每人每月补助 50元,各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孤儿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县、区要紧紧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的机遇,认真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发改委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管理,完善功能,为孤儿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工资管理等工作,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辐射作用,积极为孤残儿童服务。
(四)保障孤儿医疗康复水平。要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并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参合人员提供便利。卫生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按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对适龄孤儿进行预防接种;要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治疗关怀;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五)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孤儿入园免收保育费,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三免一补”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照顾,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就学,按就近就便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相关学校要加强孤儿心理辅导和教育,切实做好对孤儿的关怀工作。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应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六)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七)有效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各地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补助资金,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三、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对孤儿保障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儿童福利信息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孤儿保障人数、保障待遇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