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30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8-20 |
玉溪高新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举行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
公 告
(第3号)
关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的听证报告已经玉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附:《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0年8月18日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听证会
听证报告
为深入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促进投资项目管理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高新区管委会于7月23日在玉溪举行了《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及《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会准备情况
为保证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举行,高新区管委会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及时制定了听证方案,并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7月13日,在重大决策听证网上发布了《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举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并附听证稿及其说明。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7月16日,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和市法制办、高新区管委会的4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5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并将听证稿及相关说明材料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高新区投资企业代表、人大代表、市直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其中企业代表7人,占听证代表总数的47%。此外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和高新区纪检监察室各1名同志为听证监察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安排了15名观摩人员;还邀请了玉溪日报社和玉溪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7月17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举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会场布置
7月23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7月23日下午3:00——5:30,听证会在玉溪市商业银行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张云超主持,4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到会,15名听证陈述人全部到会。听证监察人2名、记录人2名、旁听人14名到会。新闻媒体2家对听证会情况作了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介绍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二)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维忠对听证稿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作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内容发表意见及提问。
(四)听证人(决策发言人)进行回答。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六)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5名听证代表中,13人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对《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的制定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办法》和《意见》的制定非常及时、必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促进高新区企业发展以及推动玉溪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听证稿具体内容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
(一)关于体例和行文方面的建议
1、行文体例不符合“办法”的格式和要求,应该从标题到正文进一步规范。
2、部分内容存在重复叙述和用词口语化的情况。
(二)关于项目准入方面的建议
1、项目准入具体指标应进一步明确;
2、建议适当放宽准入范围,不能只局限于四大产业;
3、在项目准入中,按照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确保纳税主体资格,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分支机构等名义注册。确保纳税主体地位。
(三)关于项目核准与备案方面的建议
1、核准与备案是不同概念,建议区别单列。
(四)关于优惠政策方面的建议
1、土地使用政策应有明确指标;
2、土地优惠政策中,通过招拍挂的程序实现的优惠非常有限,落实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方式应进一步明确;
3、土地优惠条款中提到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值的具体指标应进一步明确;
4、对返回企业的优惠补助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建议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备相关内容,则企业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5、税收优惠中,延长优惠期和减免税收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加入WTO十年的对外承诺已基本兑现,为体现国民待遇,建议取消“外资企业税费优惠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的条款。
(五)关于项目用地要求方面
1、用地抵押相关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与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悖之处。高新区土地部门是否具备土地登记职权?
2、项目用地要求中,第1项和第六项6内容存在重复之处,建议融合为一条。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体例和行文方面的建议
1、行文不够规范和紧凑,建议进一步梳理条理性,增强规范性。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建议
1、对通过高新区推荐申报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的资金配套支持,能否明确具体配套比例?
2、第二部分第2条中,因部分申报项目是直接通过省或其他渠道,未通过高新区,建议修改增加严密性。
(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方面的建议
1、第四部分第3条中,10、20、30万的奖励递增幅度与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技术含量和企业付出不对称,建议设定为“不低于30万”下限;
2、建议对出口企业设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保护方面的建议
1、第四部分第3条中,以医药行业为例,企业技术标准上升或经过国家批准,不存在地方标准,建议进行修改;
2、建议将“品牌培育”作为一个重点内容。
(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方面的建议
1、第六部分第3条中,云南省著名商标是3年一期,到期复审是否可以奖励?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李维忠(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一)关于项目准入方面的问题
1、按照国家政策,不但是招商引资,同时更是招商选资,要符合高技术,高投入,高回报的原则,充分体现“高”和“新”。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尽量转移到其他县区。
2、国家土地局和相关部门对批给高新区的土地定期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高新区入园项目投资额不得少于150万元/亩。
(二)产业问题
1、除了致力发展四大产业以外,也应注重发展其他技术含量高,符合条件的产业。但本文制定主要目的是发展四大产业。
2、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和中小产业的孵化,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成熟后将另行发文。
(三)项目用地问题
1、关于项目用地的规定,均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文件的明确规定制定。
2、关于项目用地的贷款抵押问题,主要目的是规避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但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规模、收益预期和社会效益会有适当调整。
(四)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通过征求税收部门的意见,部分内容不宜在文本上明确。高新区将根据相关政策依据,针对企业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对企业奖励扶持的问题
是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根据高新区具体情况制定,会后将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适当调整。
(六)对具体文字表述的问题,会根据各位代表的意见,进一步梳理、修改和充实。
李尊平(玉溪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一)高新区此次听证会的召开非常必要,充分体现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听证的相关规定,意义重大。
(二)听证代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听证结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意见》、《办法》。
(三)《意见》文本比较好,但仍需根据发言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比较完善,但在文字和体例上,需作进一步修改。另外在行文表述中存在非书面用语,应注意规范。
(四)听证稿按照听证结果进行修改后,以会议形式进行决策、发布。
五、听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予以吸收和采纳,并将据此进一步完善《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内容。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
1、行文体例不符合“办法”的格式和要求应进一步规范的建议,予以采纳。
2、部分内容存在重复叙述和用词口语化的意见,已在修改稿中进行完善。
3、项目准入具体指标应进一步明确的建议,予以采纳。
4、适当放宽准入范围的建议,予以采纳。
5、在项目准入中应确保纳税主体资格的建议,予以采纳。
6、核准与备案是不同概念应区别单列的建议,予以采纳。
7、土地使用政策应有明确指标的建议,因土地使用政策中的各项指标均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执行,在项目投资协议中会具体明确,故在本办法中不再列出。
8、落实土地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方式应进一步明确的建议,因土地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方式采用一个项目一个方案即“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因此难有同一方式。
9、土地优惠条款中提到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值的具体指标应进一步明确的建议,项目入区的三项指标在“项目准入”中已明确,因此“土地优惠”部分不再重复表述。
10、对返回企业的优惠补助收入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建议,企业优惠补助收入征税与否按国家规定执行,《办法》中不作单独规定。
11、取消“外资企业税费优惠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条款的建议。外资企业税费优惠目前全国各地均有,只是方式各不相同,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里也存在,按照政策执行。
12、用地抵押相关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与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悖之处,高新区土地部门是否具备土地登记职权?高新区土地部门不具备土地登记职权。但《办法》中关于用地抵押的有关规定是特指高新区给予过补贴优惠的用地,不指所有项目用地。
13、项目用地要求中,第1项和第六项6内容存在重复之处的意见,已在修改稿中进行完善。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1、进一步梳理条理性,增强规范性的建议,予以采纳
2、对通过高新区推荐申报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的资金配套支持,能否明确具体配套比例的建议,因针对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会有区别,无法明确统一比例。
3、第二部分第2条中,因部分申报项目是直接通过省或其他渠道,未通过高新区,建议修改增加严密性的建议,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4、第四部分第3条中,10、20、30万的奖励递增幅度与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技术含量和企业付出不对称,建议设定为“不低于30万”下限,予以采纳。
5、建议对出口企业设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按市商务局现行政策执行,不在此文单列。
6、第四部分第3条中,以医药行业为例,企业技术标准上升或经过国家批准,不存在地方标准,建议进行修改,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7、建议将“品牌培育”作为一个重点内容。文中已体现,不予采纳。
8、第六部分第3条中,云南省著名商标是3年一期,到期复审是否可以奖励?予以采纳,目前实际操作中到期复审通过的同样进行奖励。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