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30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7-21 |
关于举行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举行
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深入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促进投资项目管理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2010年7月23日,下午3:00,在玉溪举行听证会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0人,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与高新区投资项目和技术创新有关的公民5至7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省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3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传真和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传真2071260;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站。报名人应当注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0年7月16日16时。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将于 2010 年7月1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 人:郑 瑜
联系电话:2071260
附:一、《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
二、关于《玉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讨论稿)》的说明
三、《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四、关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的说明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0年7月13 日
附件一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
管理及促进办法
(讨论稿)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元月实施以来,对科学规范管理投资项目,提高高新区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落实项目履约率、项目投资到位率和建成投产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等各个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本办法,根据近年来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实际,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项目准入
1、进入高新区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政策,能达到省、市环保要求,有较高技术水平,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低能耗,低排放。“两烟”及其配套产业、现代生物技术及制药产业、光热光电应用及新材料产业、农产品进出口深加工及现代食品加工产业等四大产业为优先发展产业。重点引入世界500强及国内百强企业、行业中领先企业、国内外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上市公司企业项目。
2、进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150万元/亩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10万元以上。不能满足上述三项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供地,但欢迎到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公司,以租地或租房形式解决生产场地。
3、投资额较小,但在国际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且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科技转化项目,可进入高新区科技孵化中心,进行产业化的前期孵化。
二、项目核准备案与服务
1、申请投资且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经双方协商洽谈达成一致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进度安排、竣工投产时间、投资效益情况等具体内容。正式签约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国家项目核准备案制要求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或按要求转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高新区管委会对进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配套优质服务,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实行挂牌保护,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高新区管委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完善扶持措施,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帮助企业把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计划,争取获得国家的专项贴息、补助以及其他政策和技术支持,全力促进高新区和玉溪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优惠
(一)土地优惠政策
1、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达到玉溪生态城市环保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园区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全程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2、实行用地价格优惠。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基准价格按收储成本确定。
3、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值越高,就业人员达到要求的,园区将按云南省、玉溪市相关政策规定,对所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奖励和补助优惠。
(二)税费优惠
1、各项规费。入区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高新区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省、市权限范围收费由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争取减免。
2、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新办生产性项目建成达产后,凡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规定要求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后二年减半奖励,实行先征后奖。
3、个人所得税,新办生产性项目达到入园相关指标要求的,自投产年度起,项目投资人员(股东成员),前二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后一年减半奖励,专项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三)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1、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及行业前50名企业项目,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更大优惠。
2、外资企业(同级财政)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四)投资到位及建设进度奖励
投资项目企业能按照投资协议内容全面认真履行其内容,安全高质,按期或提前竣工投入生产,投资额度达到或超过原审批投资额度,建成当年产能达到或超过85%以上,视不同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投资到位或建设进度奖励。
(五)上市公司奖励
鼓励上市公司入园建设项目,凡新进入高新区落户的生产性上市企业公司,项目建成后,除享受其它优惠补助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进区1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招商引资奖励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中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参与对外招商引资,如从省外、国外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视项目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银行贷款),一次性给予0.5—1%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
四、项目用地要求
1、高新区土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或本地优先发展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土地。项目单位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用地承诺书,项目用地的规模,视其投资规模、强度、技术水平、产后效益、辐射带动作用等重点因素确定。
2、严格执行集约用地要求,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在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以经营为目的成套独立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对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尽量建设多层厂房。
3、高新区工业用地按净用地挂牌出让(即红线用地标准),基础设施配套(水、电、路、通讯、绿化、污水排放)红线以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完成,红线以内由项目企业自行负责完成。如项目需要独立配备供电、供水、供气等专用线路的,其专用线路建设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方自行承担,高新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项目方必须按规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完成用地手续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内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建成。
5、凡政府给予过任何形式优惠或补贴的项目用地,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应在项目建设工程正式启动后,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后方可进行。其初次贷款额度原则不得超过项目单位实际支付土地款额度。后续抵押额度,按法定规程评估后授权抵押,但评估价原则不超过原挂牌基准价的2倍,其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6、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严禁项目单位对工业用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转让和交易。否则,管委会将提请相关部门从重查处直至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五、项目建设要求
1、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高新区按照联合审批制度对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后由相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2、项目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计划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3、项目方应根据实际条件按约定工期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积极组织施工,并将进度计划及时报招商局备案。同时项目方应向相关统计部门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报表。
4、项目建设应做到程序规范、资质具备,安全施工。项目开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方应严格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规范建好工地围墙,按要求处理好材料堆放、“三废”排放,运送土、沙、石料需办理《准运证》,不得污染路面及周边环境。项目建设需增开交通出口的,应事先向高新区有关部门申请。
六、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高新区招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玉溪高新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规定,对照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到位和建设竣工综合验收,转入正常生产营运。
七、项目撤消及退出
1、未达到项目投资协议和高新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内容要求的项目,项目方须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投资项目协议条款,对项目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相应的处理。
2、已经部分实施,但仍不能完成项目全部投资计划内容,无法继续达能达产的项目,管委会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需主动配合,尽快清理,高新区将收回部分空置土地使用权,做好善后工作。
3、由于项目方原因,不能按投资协议规定如期实施超过两年以上时间的项目,管委会将撤销其项目核准或备案,并依法无条件收回其全部土地使用权。
八、有关说明
1、凡是中央、省、市有关给予投资企业项目的各不同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2、凡属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
3、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4、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3年12月30日制定下发的玉高开委发(2003)47号《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的说明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系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管理的综合框架性文件,其内容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及项目进区入园的基本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核准备案过程、项目优惠政策、投资服务、项目用地要求、工程建设要求、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甚至不成功项目的撤项及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具体的管理规定。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文件政策规定为依据,充实和囊括了政府部门搞好园区服务的相关内容。
本办法在2003年12月30日制定下发的《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高开委发[2003]47号)基础上,根据近年来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实际,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与时俱进,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本办法旨在科学规范管理高新区投资项目,提高入区项目的质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落实项目履约率、投资到位率和建成投产率,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进入高新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附件三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 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动摇,营造激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巨大作用,围绕建设“开放、创新、生态、和谐”的高新区,实现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园区实施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以及《建设创新型玉溪行动计划》( 号)为指导。
全面实施科技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氛围,使创新愿望得到尊重,创新活动得到支持,创新人才得到发挥,创新成果得到保护和肯定,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充分发挥玉溪高新区的区位、政策、创业平台和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通过创建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高新区的产业培植和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支撑。把高新区建设成为与玉溪建设生态城市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和现代科技园区。
(二)围绕高新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动摇的目标,企业技术创新要坚持以下原则:
1、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创新的动力源于市场,要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和实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的占有率。
2、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通过厂院、科研院所、厂校合作,引进来,走出去,实现短、平、快,缩短研发周期,加快成果转化步伐。
3、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围绕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确定技术创新的重点和方向,支撑企业和园区可持续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智力和保障。
二、加强引导,重点推进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紧紧围绕“突出一个中心、强化两个重点,建设两个示范基地、培育四大产业、打造四个平台、实现四个突破”的发展思路,通过厂院、厂校合作,实施能够促进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为高新区的产业培育和发展提供支撑。高新区主导发展产业是在巩固提升“两烟”配套产业,发展壮大生物药业,培育光热光电、新材料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积极促进农产品现代加工和进出口贸易业,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2、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高新区推荐申报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
3、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争创高新技术企业。自2010年起,对新申报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复审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要求每户企业按2:1以上比例配套,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或研发平台建设。涉及税收优惠的,均按国家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4、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科技经费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评价管理体系,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5、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为推行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的中心环节,企业购置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的氛围和条件
1、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的平台作用,积极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壮大创造条件。对经管委会引进确认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和在孵项目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具体优惠政策按高新区项目投资促进相关政策执行)。
2、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等技术创新基础平台。自2010年起,对由政府组织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区将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等不同等次的补助。
3、支持面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企业进区发展,视其对财政、企业的贡献给予财政扶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4、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努力争取政策性金融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积极探索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5、通过改善服务,加强引导,探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融资、上市、保险服务、外汇管理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服务需求。对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主体在园区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四、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企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竞争和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2、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进区发展或为进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加大对专利、企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专利、企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的有关费用优惠。对企业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6000元的资助;外观设计(包装)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获得国外或海外(港、澳、台)法定机构认定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的资助。对企业技术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将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等不同程度的资助;对企业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费予以资助,每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补助1000元。
五、重视和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高新区人才队伍引进培养支撑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智力支撑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着力加强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体现高职称、高学历、高知识结构及有特殊专长、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优先的原则。
2、大力支持园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院士、博士及特殊人才视其当年在园区项目申报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程度及成果贡献大小,每年给予2—5万元的专家工作补贴。对列入省、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给予1—3万元的资助。
3、积极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员工的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对企业成批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的,管委会视其培训规模和成效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奖励。对经过培训、进修获得国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一次性给予单位资助4000元;对由单位委派出国深造,获取学习地所在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的,一次性给予单位资助6000元。
4、要努力为引进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凡符合高新区人才引进条件,且相关资料齐备的,要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努力做好引进人才的户口管理以及养老、医保、失业等配套的社会保障服务。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奖励力度
1、每年召开一次园区科技创新表彰奖励大会,对当年科技创新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2、对创“中国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市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市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除市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获得省级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成果的,每个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市级科技成果每个奖励3万元。
6、对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造知识产权或者通过技术创新促进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成绩突出的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7、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有关说明
1、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办法》(玉高开委发〔200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关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一、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建设创新型玉溪的行动计划,继续实施科技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是高新区实现“二次创业”的动力和引擎。因此,玉溪高新区制定和出台这个实施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意义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有利于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氛围,使创新型愿望得到尊重、创新活动得到支持、创新人才得到发挥、创新成果得到保护和肯定。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鼓励和支持创建一批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运用的主体,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开放、创新、生态、和谐”高新区提供强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