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01432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6-02 |
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为推动玉溪诚信经营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创建诚信玉溪,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考核和评价企业的信用管理和信用状况,受市政府委托,玉溪市工商局草拟并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9:00至11:00时在六楼会议室,以市政府名义就《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现对本次听证会的组织及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玉溪市人民政府确定拟对《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举行听证后,书面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听证,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时制定了听证工作方案,并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
3月29 日,通过玉溪日报、玉溪电视台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确定听证代表、旁听人的产生方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在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予以发布。
(二)确定参会人员
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最终确定了我局法规科长许方良担任听证主持人,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尊平、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刘学林等2名同志担任听证人(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9名听证代表。并将《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及背景说明材料在听证会举行三日前送达了各位听证代表。并邀请了玉溪日报社和玉溪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到会进行报道和监督。
(三)发布第2号听证公告
4月8日,在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政务网站上发布了2号公告。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
(四)材料准备和会场布置
4月15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4月15日上午9:00-11:00,在市工商局六楼会议室举行了《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工商局法规科长许方良主持,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尊平、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刘学林及社会各界19名听证代表到会,两家新闻媒体到会报道。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听证会注意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就《玉溪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背景及主要内容作陈述;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
(四)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提问做出回答或解释;
(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六)听证代表队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参与听证会的部分代表从不同的行业出发,认真组织发言,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现将各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作如下归纳。
第一、关于涉金融信贷问题。
(一)人民银行玉溪支行代表李祥林提出:(草案)第九条(十一)“无银行负面信用记录”与第十二条(二)“金融信用状态优良”在操作层面几乎一样,且这种表述难以操作,建议按银行信贷信用系统中的评定等级进行表述。我们讨论认为:虽然原(草案)中的相关内容是按人民银行玉溪市支行修改意见表述的,但李祥林提出的意见更利于实际操作,因而,相关款项可按建议进行修改;
(二)人民银行玉溪支行李祥林代表、云南红塔塑胶公司庄敏代表提出(草案)第十四条(三)“三星级”以上守重企业可在辖区银行机构享受贷款优先或优惠待遇的提法不够具体明白,应给予具体明确,庄敏代表并建议凡星级守重企业都应给予相应优惠待遇。我们分析认为:“三星级”以上守重企业可在辖区银行机构享受贷款优先或优惠待遇的提法是人民银行玉溪市支行在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实际操作中各专业银行都是按市场化运作原则确定自己对贷款对象的优惠条件,要在《办法》中很具体描述优惠待遇很困难,因而这一条只能如原来一样原则表述,但可以协商人民银行另行出台配套可操作性的条款。庄敏代表凡星级守重企业都应得到相应优惠待遇的建议可行,相关款项可按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人民银行玉溪支行李祥林代表提出(草案)第十八条(一)对失信企业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提法可否能相对有一些弹性的建议。我们认为原提法是按人民银行玉溪市支行的修改意见写的,对失信企业就应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相关款项不宜再进行修改。
第二、关于不同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问题。
市人大李志坚代表、昆明新知图书城玉溪店王玲代表、人保财险高新支公司吴艳鸣代表先后提出,申报三星级以上守重企业必须先连续获得二星级以上守重企业多少届的规定,对各方面条件都达标甚至很优秀的企业新申报高星级的守重企业评审不利,建议对《办法》中星级守重企业的相关标准进行修改,取消须连续几届获得低星级守重企业才能申报上一星级守重企业的条款,对符合高星级守重企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评定。我们认为上列建议可以选择性采纳,即对一般性企业仍应坚持由低向高评审发展的思路,对行业龙头或规模较大的企业经申请可以越级申报,《办法》中可以增加单行款项。
第三、关于对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鼓励措施问题。
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刘炳垣代表提出: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审是提升企业素质、推进社会信用及进步、利国得民的好事,凡能获得星级守重称号的企业每一项条件都很过硬,在玉溪是骨干企业,对政府的支持和贡献很大,但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帮助不多,希望政府多给予扶持和帮助。我们认为《办法》中提出的优惠措施比过去没有优惠措施是很大进步,但措施确实是很抽象,完全是精神鼓励式的,如再具体的话,建议政府考虑对获得星级守重企业称号的依不同星级给予适当数额的奖励,对上缴税收超一定基数的守重企业按超收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第四、《办法》中涉企业负责人的有关问题。
(一)玉溪交通集团公司孔伟代表、玉溪红塔时装厂候蕊代表提出:企业负责人管理事务繁多,星级守重企业标准中不应规定其必须取得合同法规培训资格证书,可规定由分管负责人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我们认为,企业诚信是全企业努力的结果,而企业负责人对全企业的诚信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要求其参加培训懂得合同法规知识是必要的。当然考虑到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事务繁多,难以分身参加学习,可以规定由分管合同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学习取得相应证书。
(二)玉溪交通集团公司孔伟代表提出,《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6项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黑、涉赌、贿赂的规定限制过于单一,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涉黑、涉赌、贿赂之后增加“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可以增加。
第五、关于建立通报制度的问题。
玉溪中级法院郑子云代表建议: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即相关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星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的规定应明确化,易于操作。我们认为代表的建议可行,不仅第十七条第(三)的相关部门应具体明确,第七条(三)市工商部门会同复审的有关部门也应明确。两条相关款项中的有关部门统一为:人行、税务、质监、经委、商务、劳动、法院等部门。《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按明确的部门进行调整充实。
第六、关于企业执行司法文书的问题。
玉溪中级法院郑子云代表建议将标准中关于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另作一项,使其不仅包括合同纠纷文书,还包括维权等其他内容的文书。我们认为此建议可行。
第七、其他相关问题。
(一)、市人大李志坚代表提出:《办法》中第四条与第五条意思基本一样,每届评审称号的期限未明确,可以合并成一条。第九条第(六)的规定应当全面履行应改为履约率100%。我们认为此意见可行,相关条款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二)玉溪卷烟厂滤嘴棒分厂汪盟代表提出:第十二条“五星级”守重企业要求被评为“纳税先进单位”的规定,税务部门没有开展。经与税务部门联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定仍在进行,只是不定期,鉴于(草案)已经税务部门修改,且只针对“五星级”守重企业,因而应继续保留。
(三)玉溪中级法院郑子云代表提出:《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应进行细化,形成分值表,以打分的方式评定企业的星级。我们认为这个意见较好,能客观评价星级守重企业,但只能作为评审细化内容,不拟宜在《办法》中明确。
(四)玉溪旭日塑料有限公司代表左振元提出:合同应包括企业的内外合同,星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对内外都讲信用,建议内外合同都纳入评审范围。我们认为此建议出发点是好的,但政府评审的重点应是企业对外的守重行为,因而按原(草案)规定即可,实际原(草案)中对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也纳入了评审。
(五)玉溪家佳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刘炳垣代表询问: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公示是否收费?此问题在《办法》中没有明确,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政府每届能核拨评审经费,则可在《办法》中增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审活动不收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的内容;若政府不专项安排评审经费,则在办法中不描述。
四、其他意见和建议有待进一步研究。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