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2856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7-1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D530000201807040005)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4日,我市接到《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377号)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响应,迅即安排易门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集中精力抓转办件涉及问题的排查、落实和整改。举报件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该举报件已办结,存在问题已立行立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举报内容。
举报反映:“玉溪市易门县大椿树工业园区,两家陶瓷砖厂:飞泰美陶瓷厂、国星陶瓷厂夜晚从烟囱内排放的烟气浓度较大,周边物体上有一层白色物体”。
(二)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1.“飞泰美陶瓷厂” 实为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易门县工业园区大椿树片区 。该公司年产500万m2高档内墙砖项目,于2003年8月建厂,现有二条生产线,2003年10月8日由易门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备案,2004年 1 月 13日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审批,2006年12月15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项目进行验收(玉环验〔2006〕63号)。该公司窑炉烟气、干燥塔烟气合并后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排放。
2.“国星陶瓷厂”实为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易门县工园区大椿树片区,2003年建厂,现有4条生产线。2003年11月28日由原易门县发改委进行立项,2004年2月24日市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06年12月25日,市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玉环验〔2006〕64号)。该公司窑炉烟气和干燥塔烟气合并后经旋风除尘+水膜除尘+脱硫塔处理后排放。
二、调查情况
2018年7月5日接到举报件后,易门县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一)举报件反映“飞泰美陶瓷厂、国星陶瓷厂夜晚从烟囱内排放的烟气浓度较大,”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1.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易门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4日夜间、7月5日凌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7月4日该公司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7月5日凌晨,该公司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举报件反映该公司“夜晚从烟囱内排放的烟气浓度较大”问题属实。
2.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4日,易门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夜间突击检查,7月4日夜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在7月5日00时15分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发现后,公司管理人员才采取措施,约1个小时后恢复运行。7月5日5时10分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时,又发现该公司3号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未投入使用。根据易门县环境监测站7月4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2倍。举报件反映该公司“夜晚从烟囱内排放的烟气浓度较大”问题属实。
(二)举报件反映“飞泰美陶瓷厂、国星陶瓷厂,周边物体上有一层白色物体”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2018年1月至7月,易门县环保局对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检查5次,对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8次,其中7月4日、7月5日对两家企业开展夜间突击检查2次,未发现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和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周边物体上有白色附着物的情况,但由于企业物料运输的泼洒以及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够,容易产生扬尘。举报件反映“飞泰美陶瓷厂、国星陶瓷厂周边物体上有一层白色物体”问题部分属实。
三、存在问题
(一)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7月5日凌晨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
(二)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夜间和凌晨两次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三)企业物料运输的泼洒以及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够,容易产生扬尘。
四、现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经调查,此举报件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其中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和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属实。“周边物体上有一层白色物体”不属实。
(一)对调查中发现的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2018年7月5日,易门县环保局对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停运脱硫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2.2018年7月8日,易门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易门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易环改字〔2018〕2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停运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加强现有除尘、脱硫设施的运行、调试、维护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2018年7月9日,对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30万元。
(二)对调查中发现的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2018年7月5日,易门县环保局对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2.2018年7月9日,易门县环保局对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易门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易环改字〔2018〕2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停运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现有除尘、脱硫设施的运行、调试、维护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2018年7月9日,对易门飞奥美瓷业有限公司擅自停运脱硫塔烟气治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20万元。
(三)对反映“飞泰美陶瓷厂、国星陶瓷厂周边物体上有一层白色物体”问题的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加强厂区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加大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频次。
五、信息公开情况
该转办件办理情况已在易门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ym.gov.cn/)进行公开。
六、下一步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内部环境管理,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被举报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执行到位,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三)举一反三,对排污企业进行梳理排查,规范管理。加强统筹协调、畅通信息,厘清责任,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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