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100914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3-20 |
关于废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2月27日印发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37号),文件中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从3年多的实施情况看,将土地整治项目交给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变更随意性大,项目提交验收周期太长,且不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反馈,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废止《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37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