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100914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3-17 |
关于印发玉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力,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市政府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玉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玉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玉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市指挥部设置
2.3 市指挥部职责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8 县区指挥部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2 本预案适用于在省级统一指挥下,应对发生在玉溪市的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Ⅲ级事故的,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核定。
达到Ⅲ级事故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设置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人担任。
2.3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做好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市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市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经营店、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
市旅游发展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直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市指挥部确定1个市直部门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直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市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 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直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 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定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8 县区指挥部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2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8)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9)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核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核定达到Ⅲ级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0)经初步核实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Ⅱ级以上事故标准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建议省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在省Ⅱ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Ⅲ级响应;省Ⅱ级响应启动后,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 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 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市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 奖惩
6.2.1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市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定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