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6186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9-27 |
关于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消除我市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汽、柴油)违法行为,维护全市成品油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在2018年10月15日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加油站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
(四)擅自在停车场、物流园、修理厂、工矿场地等自设油罐、加油机等非法销售成品油的;
(五)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
(六)购销走私成品油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消除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限期拒不消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专项用油(自用油)的重点工程、规模(限额)以上工矿、商贸、运输等企业须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向公安、安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备案由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交运、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备案后方可储存使用成品油(自用油)。用油企业仅对本单位车辆、机械设备提供用油,不得对单位外车辆、机械设备、社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和发生经营性(盈利)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经备案专项用油单位(自用油)应建立成品油进、用、存的管理台账。未经备案储存、使用成品油的,按照非法储存危化品进行处罚。任何成品油批发、配送企业不得向未经备案的专项用油单位(自用油)供油。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举报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8年9月27日
举报电话:
玉溪市公安局 0877-2691152
玉溪市商务局 0877-2014295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877-12315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0877-2028498
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877-12350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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