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3120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18-07-19 |
玉溪市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推进和规范乡村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玉溪市规划局起草制定了《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于2018年7月18日至7月3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对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1、传真可发至0877-2664416,请注明“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字样,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
2、信件请寄往“玉溪市规划局220室”, 红龙路与玉河路交叉口,邮编:653100,信封上请注明“《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公示意见”。
3、电子文档可发至邮箱285259163@qq.com,请注明“《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并留下相应联系方式。
玉溪市规划局
2018年7月18日
玉溪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以及乡村违法建筑拆除情形的认定。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
四、历史遗留建筑,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1994年9月19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前,在集镇、村庄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因历史原因形成建筑物证件不全的,各县(区)依照建设行为实施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地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各自实际予以认定。
五、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合法手续或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且不符合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
(二)在已竣工验收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且不符合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
(三)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四)侵占乡村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的;
(五)在主要道路、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各县(区)可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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