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79611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3-05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在红塔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红塔区行政辖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起凤凰路(延长线)至红塔大道(含玉溪师范学院、山水佳园、润玉园、城市林语、东方人家等沿线的商住小区)、抚仙路,西至西河路(含西河路二期),南起腾霄路、杯湖路,北至玉江大道、红龙路(东风北路至东风游乐场路段)范围内;
(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出水口生态公园、玉湖公园、聂耳公园、九龙池公园、红塔山公园、观景台、汇龙生态园、玉泉寺、白龙潭风景区等风景旅游景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上述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并在经营期限内的除外)。
六、区城管、安监、市场监管、公安、环保、供销社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80000)。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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