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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若干问题解答五

   14、怎样理解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首先,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与否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工作。目前以行政执法和道德强化为主要手段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达到提升我国社会信用的做法,有较大的局限性,必须寻找治本之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其次,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新规则的迫切要求、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决定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信用环境影响企业的信用程度,影响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是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投资需求的增加,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第三,社会信用体系是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关系和基本道德准则的基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的主要标准,是一切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信用等级类似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体行为。第四,社会信用体系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拥用我们自主的信用评估技术和完善信用数据库,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总之,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信用既是指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叫做讲信用,也是指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能够按时归还偿付的信用贷款。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从商品市场的买卖到资本市场的借贷,从要素市场上的交易到证券市场上的支付等,无不体现着信用。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等尚未很好建立,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要在强化产权保护的基础上,以货币信用为重点,重建包括企业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在内的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依法严惩失信违约行为,使失信违约者所付出的成本明显高于其非法所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信用管理领导和组织机构。多个部门领导,重复建设。缺乏统一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信用体系的功能简单,可用性、通用性差,增加建设成本和时间。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和条例不统一。缺乏法律依据,各自发布管理制度和条例。三是信息开放程度较低。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数据缺项,信息难以共享,缺乏规范的整合与管理,信用资料没有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四是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评价标准。轻视信用评价方法的研究和应用,不了解国情,盲目崇拜国外方法,公示的信用记录是简单的良好或不良行为的警示;没有从本质揭示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公示的内容难以理解和应用;信用评级结果的表示形式多种多样,不是规范、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的评级评价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全国的统筹规划和整体的协调,尤其是规范涉及诚信服务的基础信息标准,以保证全国体系基础的构建。二是要整合政府内部的信用资源,确定信用信息的开放边界,推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当前要尽快实现银行信贷、工商登记、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三是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有关的条例、规章,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监管,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于2003年10月底全面启动。有关部门选择一部分省市和行业作为试点,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同时,要从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入手,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管理的有效途径。此外,还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根据统一确定的原则,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行动,加快研究和部署,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山东、吉林、广东、重庆等省市已专门制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明确了以强化企业信用为重点,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针。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580多个,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个地市,已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近400亿元。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跨省市面上联网。工商、税务、证券、保险、旅游、建筑等部门和行业从制度建设和企业信用记录入手,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如建设部在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等记录建立起信息查询网络。上海市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对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全市其他纳税户都进行了评审,纳入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A、B、C分类管理系统。另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推动全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跨地区联网工作。
    15、怎样理解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这为我们推进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首先,简化税制,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它要求世界各国消除妨碍国际间资本、货物、人员自由流动的税收障碍;扩大税基、简单地说,就是扩大征税的范围,这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降低税率,提高效率是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及吸引外资的需要;严格征管,是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需要。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不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各种不同层次行政性文件过多,税法公告有层出不穷之势。这给税收管理和基层税收执法工作带来不便,这种状况与简化税制的原则相违背,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策多变的一种后遗症,必须根除。这就需要新的税制调整一定要具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使得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要求税制和征管适应国际间资本、货物、人员流动大大增强的新形势,完善税收制度,保持政策稳定,加大监管力度。降低税率只是税制调整的一个方面,应与其它税收政策相结合。入世后我国企业虽然有了很大的机遇,但也面临着更严峻的竞争形势。不能靠大规模减税来提高其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因为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症结不在税收,而是历史积留原因和税外收费。企业减负不应只在减税上做文章,在苦练内功的同时,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要给予我们的企业与国外企业同样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这在发展中国家都是很低的,现实要求我们在为入世进行税制调整时,一定要兼顾增税的需要。其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和完善税制体系。适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形势,保证财政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税制体系要着重加强直接税(所得税)的建设,提高直接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应当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以有利于提高经济主体自主能力、税源和税收增长的可持续为目的,以广税基、低税率、少优惠、强征管为目标,在征管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目前的名义税率,逐步调整、改革和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适时推出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大的税制改革,此次改革包括: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逐步取代营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扩大和完善财产税制;调整和完善进口税制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并逐步取消农业税制度,基本统一城乡税制;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等。
    16、怎样理解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首先,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构成公式,商品价值是由(C+V+M)构成,扣除不变资本的价值C,新创造的价值为(V+M),即增值额。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各个国家基本情况及经济政策目标不同,各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额并不一致,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不尽相同,因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其次,增值税税基按其对购进资本品所含税款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扣除和扣除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形式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购进资本品所含税款的抵扣上。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额既可以按全部的增值项目相加计算得出,也可以按全部商品的价值扣除未增值的部分计算得出。按后一种方法计算,需要扣除的项目C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手段(生产资料)的当期转移价值,一部分是劳动对象的价值转移。扣除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一般是没有疑义的,而对劳动手段的价值是否允许扣除,能扣除多少,这是区别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关键所在。消费型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而不管其是否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这时,税基就小于理论上的(V+M)。从国民经济整体看,在社会总产值(C+V+M)中扣除了C以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因此它被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收入型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这时的税基与理论上的V+M趋于一致。从国民经济整体看,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它被称为收入型的增值税。生产型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劳动对象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的价值,而不准对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给予扣除。这时的税基就大于理论上的(V+M)。从国民经济整体看,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它被称为生产型的增值税。消费型一次性扣除,避免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并适于采取发票扣税,在法律和技术上都是先进和规范的,被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采用。收入型按折旧期限分期扣除,理论上说与当期增值额概念相符,但分摊不能获得凭证,加重会计负担,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生产型不予抵扣,是一种不规范的过渡类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消费型的增值税才能真正发挥增值税本身的优势。增值税转型是必然的。目前,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行,成为第一大税种(约占总税收的50%)。受我国财政状况制约,增值税转型很可能无法采取"一揽子"方式,而是采取渐进方式,先在部分行业试行,再逐步扩展到所有行业;或者先转向收入型,最终转向消费型。近期,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内外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除给予适当减免税外,将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款。石油、石化行业有可能成为改革试点行业之一。从长远看,消费型增值税仅对全部的消费品课税,对投资品不课税,就会起到刺激投资的作用,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增长,增加新的税源,从而可以从根本上带来财政收入的增长。我国1994年开征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资本品所含税款,具有抑制投资的作用。现行增值税尚未涵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大部分劳务,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仍实行营业税,其中包括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建筑安装业。由于不实行增值税,包含在建筑安装里的营业税不能抵扣,是进一步抑制投资的设计。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改变了企业投资的选择,特别是对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的重复征收问题更为突出,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优于生产型。但设计1994年税制时,考虑要保持财政收入总水平不变,而税率又不能定得很高。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税率可以相应低些。同时考虑到消费型增值税会鼓励投资,违背当时约束投资的宏观政策倾向。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在当时是必要的,但长期实行抑制投资的作法将影响经济持续增长,逐步过渡到消费型税基是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总之,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抵扣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导致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入世后,应尽快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以鼓励投资。这项改革可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项目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所有行业及项目。结合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等,改为征收增值税(目前征营业税),以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
    17、怎样理解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对此,怎样理解呢?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了特种消费税,当时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税。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其取消。1989年针对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后来由于彩电市场供求状况有了改善,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参照国际作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一些需限制或调节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它与增值税、营业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新体系。对消费品有选择地征收消费税,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合理地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导消费需求,间接引导投资流向,并有利于流转制度的自身完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18、怎样理解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为我国改进个人所得税指明了方向。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是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此外还有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两种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但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我国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但是这一税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根据调节高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纳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3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1年的8年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996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我们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还需要社会各方面条件的配合和协调,而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这些社会经济管理的环境的形成需要有一个过程,只有不断地通过改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断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才能逐步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例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征管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突出表现为: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个人所得税款流失较为严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如:收入初次分配的形式花样百出、名堂多种多样、数额没有限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缺乏硬约束,随意性很大;工资性收入管理松懈;私设小金库、乱分钱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二是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很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三是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四是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我国的管理水平,很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五是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因此,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溥的情况下采取综合税制较困难,应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实行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避免分项收入划分太细,同时有利于平衡各类劳动收入之间的税收负担。对非劳动收入应该设计适当的加成征收的税率,即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随着公民纳税意识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一是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二是加快建立个人的所得税重点纳入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三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四是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五是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做为检查重点。六是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和数据。七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予曝光。
    19、怎样理解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就是说,要逐步废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所组成的税收体系,从而做到在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首先,统一城乡税制是必要的。一是可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着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次拉大。一般说来,依据工农劳动能力差异程度的估计,在政府不干预的条件下,城乡居民收入比率应在1.25左右,而我国明显高于这一比例。198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纯收入的1.8倍,1998年为2.5倍,2002年上升到3.3倍。1984年到2002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了5.96倍,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却增长了10.83倍。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补助,城乡之间真实差距在6:1之间。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80%以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事关全局的问题,城乡收入差距拉大,不仅使三农问题无法解决,还会导致内需不能扩大,失业人口将继续增多,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全。二是体现税法,公平税负。其一,农业税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需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2000元的起征点,折合年销售额起征点为7000-25000元。个人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按年收入就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而农业税没有起征点,不论农民产量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其二,农业税率偏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17%,设计时是按照平均5%的销售收入倒算出来的,这样农业税率比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高出3.4个百分点;比商业企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6%的税率高出2.4个百分点;比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高出4.4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就其取得的工薪收入,每月扣除800元(折合为每年9600元)后,最低一档税率是5%,比农业税低3.4个百分点。在全国农民人均收入远未达到工薪收入年扣除标准的前提下,农民反而要承担比城镇居民个人高出3.4个百分点的税负。就生产方式和规模而言,我国农业生产者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用人均分得的数量有限的耕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相仿。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是总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仅为5%,这一比率也比农业税率低3.4个百分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农民却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显然有失公平。统一城乡税制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其次,它是顺应加入WTO的要求。WTO的非歧视原则中的国民待遇规则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按照"国民待遇"的要求,政府应当对各市场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其中当然包括了税收政策上的一视同仁。现在有关方面已经酝酿,对那些享受了"超国民待遇"的外国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使这些企业的税赋水平与国内企业的税负水平统一起来,这无疑是正确的。我国现行农业税制主要沿袭1958年颁布的《农业条例》,1988年新开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划为地方税,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业税逐步由实物形式改为货币形式,直接从农民交售农产品合同订购任务的付款中抵扣。目前我国每年征收的农业税费约1200亿元(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和以资代劳金等)。不过,综观世界各国税制,基本上不单独设立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种,这种专业面向农业和农民征收的税费,WTO各成员恐怕只有我国仍然在实行。第三,它可以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农业有机构成比例一定不断提高,而农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以外,也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得不到扣除,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会越来越重,农产品价格会越来越高,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即使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减免税措施,这种暗含或补贴既增加财政负担和征管难度,也难以彻底消除这种消极作用。同时,由于农产品不征增值税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得不到充分扣除(我国允许10%的扣除),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减少对农产品需求或寻找替代品,从而间接地影响农业发展。
    20、怎样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这就是要建立比较规范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规范的转移支付不只是为了实现财政平衡,而是以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最终目标;(2)进行转移支付,既要考虑纵向财政不平衡,也要考虑横向的财政不平衡;(3)建立以客观因素为基础的,既要测算收入能力,也要测算支出需求的均衡拨款公式;(4)转移支付制度由多种形式构成,均衡拨款是其核心。
    首先,中国需要一个比较规范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一是中国是个多民族的人口众多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水平也有较大差距。二是各地区之间的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人口流动性提高,社会稳定性减弱,财政再分配的功能很弱,效果十分有限。三是中国是个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需要一定的财力基础和相应手段,以实现各地区的均衡发展。政府应当保证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并使各地区的民众都能享受到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四是现有的财政资金转移方式只能继续维持原有的财政资金配置的格局,缺少较为合格的分配标准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很难在完善和规范现行财政体制方面发挥作用,也不可能在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方面有所作为。
    其次,建立规范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和原则。(1)最终目标:实现全国各地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意味着政府要为各地的居民能够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为各地居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些基础条件。这目标绝不等于要直接拉平各地生活水平,也不意味着要完全消除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2)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增加自有收入的积极性。实现这原则的基本方法是:在按税种明确划分地方收入的基础上,以标准化的收入能力即按经济税基本标准税率测算的收入水平作为转移支付时衡量收入的标准,而不是以地方的实际收入作为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藏富于地方,向上多要钱,又可以鼓励地方努力征收,提高本地的公共服务能力。二是促使各级政府节制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实现这原则的基本方法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并对各地区由客观因素造成的支出成本差异在支出标准上给予合理的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测算其标准的支出需求。并以各地标准支出需求和标准收入能力的差额为基础,来确定对各地转移支付的数额。通过使地方支出需求标准化、客观化,可对避免转移支付过程中的讨价还价,防止人为扩大支出需求,浪费财政资金,同时保证公平地对待各个地区。
               选自《社会主义论坛》2003年11期

 

 

本新闻发表于:2004-4-29 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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